鹹豬手遭檢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律師爭取庭上和解,撤告結案!
2019-08-16父委請律師聲請酌定扶養費及探視權,要求前妻盡為母義務!
2019-08-25- 委託人:陳小姐
- 地點:新北
- 案件類型:離婚、監護權、扶養費
- 本案結果:大獲全勝,離婚、監護權、扶養費一訴滿足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離婚訴訟經過:
原告委請律師提起離婚訴訟及爭取監護權:
陳小姐婚後和老公一起住在婆家,先生是職業軍人,因此常常不在家。婆婆觀念傳統、個性強勢,認為媳婦嫁過來就是夫家的人,不應該再和娘家有太多來往,不但拒絕讓陳小姐回娘家幫父母過生日,在家事方面和照顧小孩的方式上也總是指手畫腳,讓陳小姐在生活中長期承受著莫大壓力。更誇張的是,陳小姐連預定與丈夫的蜜月、約會等行程,婆婆都會橫加干涉,甚至不准兒子和陳小姐出門,陳小姐覺得自己沒辦法像其他一般夫妻一樣經營正常的感情生活,且多次和丈夫溝通,先生都唯母命是從,毫無主見,每每只告訴陳小姐要孝順忍讓。身心俱疲的陳小姐,終於下定決心斬斷這段讓她痛苦不已的婚姻,更因為只有可愛的孩子是她最大的安慰,她一定會盡力爭取小孩的監護權。
民事訴訟律師主張:
- 依民法1052條第1項第4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可訴請離婚,本件陳小姐的婆婆對其造成莫大精神壓力,甚至陳小姐還因此要到身心科看診,應可該當該款事由。縱法院認其不至於構成虐待,也應該能夠構成同條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准判離。
- 陳小姐的女兒現在還未滿1歲,依照「幼年子女從母」原則,且娘家家人都非常體諒也願意幫忙照顧孩子,家人之經濟狀況及教育程度亦良好,整體家庭支持系統完善,對於爭取孩子的離婚監護權非常有利。
離婚訴訟結果:
陳小姐和謝律師諮詢後,覺得謝律師對家事事件真的非常專業,謝律師的分析更是讓她猶如吃了一劑定心丸,因此全權委任謝律師處理後續事宜,雖然對方一度提起履行同居義務的反請求,也都被謝律師一一化解,成功助陳小姐打贏離婚訴訟並取得孩子的監護權。
離婚訴訟及監護權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 1055 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