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免費諮詢持有槍械刑責
槍砲案件推薦好律師,立即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持有槍械會觸法嗎?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期多久?未成年槍砲關多久?在台灣基於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因此一般公民是不能持有槍械,否則會觸犯槍砲罪責。本條例以禁止槍砲、彈藥、刀械之取得為原則,並以刑罰作為控制之手段;例外特許「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射擊運動使用者」、「人民或團體正當收藏刀械者」取得槍砲、彈藥或刀械。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行之有年,持有槍砲可以判緩刑嗎?被發現身上有槍砲關多久?持有、開槍刑責截然不同,如果只是借朋友的槍械把玩會觸法嗎?馬上跟著槍砲罪推薦律師,一起來了解!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禁止槍砲、彈藥、刀械之取得為原則,並以刑罰作為控制之手段。武器原是用來對抗凶猛野獸或外族侵略,但現今卻常拿來作為犯罪之用,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才制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若持有槍砲是原住民獵槍、汽油彈、改造手槍等,也會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嗎?持有改造手槍刑期重嗎?以下一一說明
原住民自製的新式/土式獵槍,主要黑火藥進行擊發;但其結構性能及殺傷力,均遠不足制式獵槍,不能與軍用武器相提並論
係屬傳統習慣供獵捕維生的工具,向主管機關申請後,使得合法取用。
漁槍是漁民捕獲生財的工具,因此與原住民獵槍一樣,屬例外可合法持有的槍械,但也須向主管機關申請。
若被發現在漁民間私自製作,且有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的情況,會被處以行政罰鍰;而若對象為一般公民,則會觸犯刑法涉及犯罪。
一般玩具槍要達到可以擊發具殺傷力,必須將槍管、轉輪或彈倉更換為金屬製品;而持有空氣槍判刑與否,應視是否具備殺傷力。
而殺傷力之認定,是以槍炮彈藥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因此若是查獲持有改造槍枝,會將改造手槍送請警察局鑑定。
汽油彈是否屬爆裂物?汽油彈是藉投擲時玻璃瓶破裂,造成汽油散逸而擴大燃燒,因此不會有立即爆炸情形。
汽油雖屬於會爆炸之物質,但在濃度需於一定之範圍方足以發生,因此無瞬間爆發性,與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第7條爆裂物之定義不符。
持有一顆子彈關多久?哪個法規規範持有槍械關多久?以下為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刑責:
「 表格可左右滑動 」
持有槍械砲彈 | 持有改造槍枝 | 持有刀械 | 持有魚槍 | 持有子彈 | 持有組成零件 | |
---|---|---|---|---|---|---|
涵蓋範圍 |
|
|
|
制式或非制式魚槍 | 槍枝子彈 | 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 |
刑罰 | 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
哪些會歸類為槍砲主要零件?
每種類型之槍砲,條例中所規範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等各種槍砲之構造皆不同,因此主要組成零件亦有所差異,不可一概而論。
參考內政部警政署所公告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大致上可分為:
- 火砲類——砲管、發火機、尾環、砲閂、擊針、尾球、腳架、底盤、發射管、機箱、護手、結合座、扳機
- 槍類——槍管、槍身、槍機、槍閂、撞針、槍身蓋、裝彈機、扳機、扳機箱、滑套、上下節套、擊錘、上膛拉桿、轉輪
- 炸彈、爆裂物類——彈殼、彈頭、撞針、壓力板、縱火劑、毒劑、引信、傳爆管、雷管、火藥、炸藥、雷管、制式導火索
未經許可持有主要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關多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了解不同程度持有槍枝刑後,以下是法律諮詢最常被問的槍炮判刑3大疑問:
那些情況會影響槍砲關多久?持有槍械刑責會因以下情況,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期為基礎再加重:
實務判決中,曾有被告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於偵查時認罪、槍枝並無用於不法用途,該槍枝並無帶離住處,且僅係供自身把玩之用,本案被告犯罪動機及目的與其犯罪情節相較,實屬情輕法重,應以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後,依刑法第74條宣告槍砲罪緩刑。
好律師法律諮詢網集結北、中、南、東各地區專業律師團隊,民眾可先透過線上法律諮詢,預約免費槍砲案律師諮詢。
好律師提供即時、隱密、不限時的免費法律諮詢,立即來電:0809-090-626
留下您的姓名、連絡電話與所在地區
說明案情發生經過以及其他所需資訊
透過專業法律諮詢,我們將會為你擬定最合適的應對方向
與好律師一起贏得訴訟,捍衛當事人自身權益
參考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之立法理由,不法分子為規避查覺及處罰,常將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拆開,分批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再伺機加裝組合,所以增列處罰規定,希望能彌補法律漏洞,以達確保社會治安之目的。
惟並非只要持有主要零件皆會構成槍砲罪罪,只要「無法組成槍砲彈藥之用」即非本條例之規範客體,所以倘若您是持有「經加工、改造成為飾品或其他器械」或「經使用、破壞或變形,非加工、修護不能再供組成槍砲、彈藥」,即不應以本條例第13條相繩。
所謂「持有」指客觀上已把槍砲彈藥刀械,放置在自己可以支配的場所,例如自己房間、住家後院等;主觀上須對槍砲彈藥要有支配的意思。目前法院認定此種好奇而向別人借手槍把玩,短時間內即歸還的情況屬於「遇然經手迅即脫離」,主觀上不具支配意思,非本條例所欲規範的情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僅就刀械之寄藏未有所規定,那麼寄藏刀械之行為究竟有無違法呢?
所謂寄藏指先有他人持有刀械,而後受寄代藏而已,亦即受人委託代為保管之意,因此保管這個行為本身,就是屬持有,「持有」就是「寄藏」之當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