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強暴罪點擊快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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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強暴罪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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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強暴罪是什麼?
所謂強姦罪、強暴罪,即我們常聽見的強制性交罪,是保護人對於性的自主權。
主要規定於刑法第221條,指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強姦罪、強暴罪加重處罰行為
刑法第222條規定,若犯強姦罪時有以下行為,需要特別加重處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 以藥劑犯之者(迷姦)。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例如:計程車司機於載客時犯案)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攜帶兇器犯之者。
其他法律規定加重刑責行為
- 乘機性交: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得逞的乘機性交(刑法第225條)。
- 詐術性交:以詐術欺騙對方自己是他的配偶,而為性交的特殊情形(刑法第229條)。
- 被害人重傷或致死:如果被害人在受到性侵過程中,因為加害人施暴而致重傷,甚至死亡者,可處十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
- 加害人故意殺害若加害人是故意再殺害被害人,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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