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鑑定處理8大要點,保障自身車禍理賠權益
2018-11-18長久分居卻懷孕產子,引爆婚外情,委任律師訴否認婚生子女 提告妨害家庭
2018-11-20-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君、小雅
- 案件類型:散播猥褻物品罪、妨害名譽罪、妨害秘密罪
- 所在地區:高雄
- 諮詢律師:曾嘉雯律師
妨害名譽法律諮詢問題:
前男友因為不滿分手結果,所以在facebook上散佈流言說我們兩人交往中有發生性行為、肛交、過程很舒服之類的話語,鬧的朋友圈大家都知道,我真的非常生氣也已經截圖蒐證了,因為我們交往不到三個月根本沒有發生性行為,雖然前男友已經將facebook上的文章都刪除,但對我來說傷害無法抹煞。小雅她是前男友的某任女友,我也曾看過前男友將他們性愛影片傳到網路上,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 他在網路上發文說我跟他有性行為我可以告他嗎?
- 前男友上傳的性愛影片我們沒有儲存證據,還可以告他嗎?
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若對方有故意散佈足以詆毀他人名譽之事,而造成他人名譽毀損時,會觸犯妨害名譽罪,得向他提起告訴。
- 法院會評估雙方說詞,可請阿君及曾在網路上看過這段影片的人出庭作證。
妨害名譽法律諮詢後結果:
阿君和小雅諮詢曾嘉雯律師後,認為高雄律師
曾律師很有耐心也相信專業,決定全權委任律師提起刑事訴訟。
妨害名譽涉犯法條:
依刑法第235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