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幫業主談妥合作,竟過河拆橋 砍斡旋傭金
2018-12-02不動產糾紛!協商未定,對方直接找怪手挖空土地,怒請律師提起訴訟!
2018-12-04- 免費法律諮詢人:劉小姐
- 案件類型:離婚、家暴傷害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謝憲愷律師
訴請離婚法律諮詢問題:
我和先生結婚數二十多年,長年以來,先生屢有精神上、肢體上的暴力,小孩從小到大的所有教育費、生活上的支出都是我自己一肩扛起,為了孩子能有完整的家庭,我不斷地忍耐,承受著這一切。 兩三年前,等到孩子都長大成年各自在外工作,我不願意再受先生的欺凌,搬回娘家住,前陣子,先生和小孩回來娘家吃飯,晚餐後我聽到先生和母親爭執的聲音,進廚房想看發生什麼事,先生一看到我,沒來由地打了我十幾下的巴掌,打到我臉紅腫瘀血,真的再也受不了,在娘家的支持下,我聲請離婚調解,卻沒想到,先生不改潑皮賴臉的個性,讓多次調解都不成立,真的不想再拖下去了,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 先生這樣不斷拖時間,所以我決定提訴訟離婚,但訴訟程序冗長費時,我真的希望可以盡快處理好整件事,應該怎麼辦?
- 我擔心和先生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因為之前我們有去中國大陸投資房產,先生私自賣掉了一棟,但卻私吞賣出獲得的金錢,我應該怎麼辦?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建議離婚訴訟以外,同時提起先生家暴的刑事傷害訴訟,目前也有家暴保護令,針對先生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一併提告,以刑逼民,逼迫對方盡速處理離婚部分。
- 根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夫或妻婚後所得之動產、不動產,皆屬於分配的範圍,針對先生私吞的部分可以請求一半。
訴請離婚法律諮詢後結果:
劉小姐於諮詢後,決定委任謝憲愷律師打離婚的官司,也同意謝律師的刑事訴訟策略,決定對先生也提起刑事的傷害告訴。
家暴、傷害罪涉犯法條:
依刑法第277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