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半年盼離婚,夫妻已無同居共識,委任民事律師調解夫妻分居離婚事宜
2018-12-13託友協調糾紛遭詐欺60萬,委任律師提起詐欺訴訟 請求返還受騙財產
2018-12-15-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洪
- 案件類型:給付居間報酬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林俊賢律師
仲介費糾紛法律諮詢問題:
上個月我看到一間新蓋好的大樓廣告,所以我自己先跟屋主約到場看房,剛好因為朋友約仲介看同一建案的房子,可是臨時有事,所以請我代替他去,當天房仲帶看房屋時,並沒有簽訂任何契約,也沒有說到帶看房要斡旋金、仲介費、服務費等,看完房後我認為價錢太高,已經超出預期所以也告知房仲不打算購買,一周後屋主主動與我聯絡表示願意用較低的金額賣給我,因為價格合理也在預算內,所以就跟屋主見面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之後仲介公司知道這件事,常常到我工作地方,要脅我必須給付他們5%的仲介費用,找各種法律條文跟我理論,但重點是我跟仲介公司根本就沒有簽訂任何契約,一開始也是我自己先跟屋主連絡看房的,真不懂他們到底哪來的權利跟我要這筆錢,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 我是先與屋主連絡,仲介公司這樣的索償合理嗎?
- 仲介公司已經提起民事訴訟,我應該怎麼辦?
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依最高法院判例,若一開始是居間人媒介就緒,但委託人為了避免報酬之支付,故意拒絕訂立該契約,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本案阿洪是先與屋主聯繫,後仲介才介入帶看房,是否需給付居間報酬,確實有待商議。
- 蒐集整理案件相關資料,例如當初與屋主聯繫對話或記錄、房屋合約等相關證據,尋求專業律師出庭答辯,積極爭取不給付居間報酬。
仲介費糾紛法律諮詢後結果:
阿洪法律諮詢林俊賢律師後,認為律師給予的方針很專業,決定全權委任律師替他處理後續民事訴訟問題,向對方主張不必給付居間報酬之費用。
仲介費糾紛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565條規定: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依民法第567條規定: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