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在外通姦!花大筆錢養小三小四,委任律師提告妨害家庭、侵害配偶權
2019-01-02債務糾紛!友要求翻倍償還,加入個人法律顧問,請律師顧問指導策略
2019-01-04- 免費法律諮詢人:曹先生
- 案件類型:傷害、家暴保護令、監護權、離婚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陳宏毅律師
申請保護令原由:
太太本身對孩子的教育過於求好心切,給孩子太大的壓力,從幼稚園開始,孩子碗洗不乾淨,就要求重洗,有時候甚至重複清洗超過10次,那麼小的孩子,怎麼可能可以洗到多乾淨?
日積月累,孩子開始在學校、安親班有沒辦法專注上課,聽老師教導的狀況,因此常被老師處罰,太太認為是老師教學出問題,深入了解之後才發現並不是,而是太太給孩子過分壓抑的教育,導致孩子現在患有注意力不集中的症狀。
因為這件事,太太情緒崩潰,開始每天跟我吵架,跟我說自己承受不住,沒辦法再帶孩子,說要離婚,大約兩周前,我們吵得太凶,太太動手抓傷我,我抓住她的手,太太就大喊家暴接著報警提告申請保護令,我今天收到保護令的通知,但當時我只是為了阻止她,並沒有傷害她,我想跟民事律師諮詢:
- 太太當時有去做驗傷,但我沒有,只有一些被太太抓傷,還有孩子被太太打傷很嚴重的照片,我提抗告有用嗎?
- 保護令的通知裡提到,因為我有家暴傾向,孩子要由太太扶養,但太太根本承受不住精神壓力,反而是她會動手打孩子,甚至孩子聽到要跟媽媽住,還會有驚恐害怕的反應,我應該怎麼辦?
- 太太本身是護士,她拿出的驗傷單,診斷出來全身都有傷,但我根本沒弄傷她,我可以主張她提出的驗傷單是偽造的嗎?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本案曹先生沒有驗傷證明確實對我們比較不利,但依案件狀況評估,將受傷照片整理,再配合提出因為孩子的狀況等等前因後果,撰寫抗告書狀,對我方仍較有利。
- 本案暫時扶養者部分一定要積極主張,不只為了孩子,也為了往後若有互相要爭取監護權
狀況時,我方才不會陷於不利的狀態。 - 針對驗傷單部分,除非能夠提出證據證明該驗傷單是偽造的,否則不建議主張這部分。
保護令抗告法律諮詢後結果:
曹先生向陳宏毅律師諮詢過後,相信陳律師的專業,也知道陳律師能了解他做先生的無奈和做父親的心疼,決定全權委託陳律撰寫書狀,由專業律師為自己抗辯,爭取能照顧孩子。
保護令、離婚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77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