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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免費法律諮詢人:趙小姐
- 案件類型:債權債務
- 所在地:高雄
- 諮詢律師:曾嘉雯律師
債權法律諮詢問題:
我在前幾年有跟一位朋友借款,她有拿我先生的房子銀行設定,我算了一下我前後大概借了300多萬元,借款到現在,前前後後我也已經還了將近200萬元,結果她現在要我償還所有金額,她跟我說我還有500萬的借款,但我並沒有借那麼多錢啊,甚至中間也已經還到剩下100萬左右,但對方威脅我,我不處理的話要拍賣我的房子,我想諮詢高雄律師:
- 對方有提到利息20%的部分,有重利的問題嗎?
- 我明明已經有還錢給對方了,她現在說我都沒還,還說要重寫協議書,我應該怎麼辦?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根據民法上所謂「法定利息」的規定,如果約定的年利息超過了20%,可能涉及重利罪的部分。
- 本案建議不要跟對方簽屬任何協議書,案件的部分疑點太多,債權和債務的關係是否成立都不一定,建議等對方提告,透過法院訴訟方式處理,確認雙方的債務關係。
債權債務法律諮詢後結果:
趙小姐向曾嘉雯律師諮詢過後,相信曾律師的專業以及豐富的經驗,以及對案件的熱忱,加入個人法律顧問,讓曾律師做及時的協助和律師諮詢。
債權債務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203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依刑法第344條規定: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