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外遇鹹濕對話,小王理直氣壯不認錯!聘民事律師提起侵害配偶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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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免費法律諮詢人:蔡先生
-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
- 所在地:高雄
- 諮詢律師:陳韋誠律師
妨害性自主法律諮詢問題:
我是職業軍人,一個月月薪大約5.6萬,我在網路上認識了一個女生,對方23歲,我們聊得很開心,最後決定雙方約到女方家附近的KTV唱歌,我們從中午唱歌到傍晚,在包廂內喝點啤酒和水果酒,我們有互相親吻摟抱,但並沒有發生關係,也都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之下
當天晚上各自回家之後,我就收到警方的通知,說我犯了妨害性自主的罪,要我去做筆錄,對方開出了高額的賠償金,我真的沒有辦法接受,何況我根本沒有強暴她,我想做法律諮詢:
- 我們雙方是在自願的情況之下親吻擁抱的,我根本沒有強迫她,還會有罪嗎?
- 對方開300多萬的賠償金,我真的負擔不起,應該怎麼辦?
刑事訴訟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原則上雙方若是自願的情況之下發生關係,並不屬於強制性交,甚至本案根本沒有性交之事實情況,建議可以朝無罪之方向辯駁,爭取不起訴。
- 以本案的案件況分析、評估,無罪的機會很高,甚至若真的要跟對方和解補償,對方開300多萬的賠償金確有獅子大開口之嫌,建議透過和對方談判,爭取壓低賠償金。
妨害性自主法律諮詢後結果:
蔡先生向陳韋誠律師諮詢過後,又再跟對方商談過後,發現根本無法溝通,決定全權委託陳律師處理妨害性自主訴訟,為自己辯駁。
妨害性自主涉犯法條: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