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陪同偵訊!竊盜累犯,檢要求認莫須有罪名,委任刑事訴訟律師陪同偵訊
2019-03-28遭友陷害行李暗藏槍砲,無辜男因寄藏槍砲被判三年,委請槍砲案專業律師上訴
2019-04-01- 免費法律諮詢人:張小姐
- 案件類型:損害賠償、解除婚約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林易徵律師
解除婚約法律諮詢問題:
我上個月才剛新婚,和老公去攝影棚拍了婚紗照,也在雙方的老家辦了婚禮喜宴宴客,本來說好下周要去戶政登記了,但先生這兩天一直跟我吵架,說我拿喜餅給男同事是在曖昧,說我劈腿對感情不忠,但我是拿給公司部分每個男同事和女同事,想跟大家分享我們的快樂,我怎麼跟先生解釋他都聽不進去,現在居然還收到先生找律師發律師函,要我陪償宴客和拍婚紗的費用200萬,我想請問台北律師事務所:
- 我真的沒有外遇,和同事也都是正常的相處,甚至說白了,都是先生自己的腦補想像,這個賠償金的要求是合理的嗎?
- 針對這封律師函我應該怎麼做呢?
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雙方一旦訂了婚約,如果有一方不想結,對方有法定事由時可以主張解除婚約,但依本案狀況,對方雖主張我方有外遇,但並無證據證明,都是空口說白話,賠償金的要求亦不合理。
- 建議針對律師函的內容,要做相對的回應,提出我方反對的主張,往後若真的進入民事訴訟,才有證據提出我方的反駁。
- 仍然建議夫妻之間多溝通,多了解,並給予對方適當的安全感,因此我們可以用柔和的方式回應律師函。
解除婚約法律諮詢後結果:
無助的張小姐向林易徵律師諮詢過後,相信林律師的專業以及豐富的經驗,也認同林律師的處利方針,決定全權委託林律師處理這件烏龍婚姻。
婚約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976條規定: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依民法第977條規定: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