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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7- 免費法律諮詢人:李小姐
- 案件類型:妨害名譽、誹謗罪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陳宏毅律師
妨害名譽法律諮詢問題:
我之前在咖啡店打工目前已經離職,前老闆一直認為我在工作時有私吞營業的零用金,但工作兩、三個月以來我從沒有拿過公司的錢,他卻一直栽贓我,並且在FACEBOOK上散佈說我是女騙子還隨意貼上我的照片,要我付他10萬塊他才要善罷干休,否則要去警局向我提告,聽說之前咖啡店的前員工也有過類似的案件,但當時那位員工為了平息紛爭所以有給前老闆和解金,前老闆感覺想用同樣的方式來打壓員工,我想提告妨害名譽,想先打電話跟律師諮詢:
- 我沒有竊佔公司財務,前老闆在網路上散佈我的照片還有說我是女騙子的言論,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 可以跟他請求民事上面的賠償嗎?
- 向警局報案比較好?還是直接提告比較妥當呢?
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散佈不實言論甚至是散佈他人照片在網路上,會構成刑事妨害名譽罪及侵害他人肖像權問題。
- 依法規定倘若對方確實有觸犯妨害名譽罪或是侵害民事肖像權的問題,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 如果想要向對方提告刑事的妨害名譽罪,建議委任律師撰狀直接向檢察官提起告訴較為妥當,若向警方報案還須多一層的程序處理時間。
法律諮詢後結果:
李小姐法律諮詢陳宏毅律師後,決定委任律師替她提起刑事妨害名譽的民事訴訟,給對方教訓,並且讓他知道他在網路上所做的這些行為都需要承擔相當的法律責任。
妨害名譽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依民法第18條規定: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