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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華
- 案件類型:扶養費、探視權、改定監護權
- 所在地:高雄
- 諮詢律師:曾嘉雯律師
監護權法律諮詢問題:
我和前妻已經離婚1年半,當初在協議書中有提到兩個小孩監護權的部分是歸我,離婚協議書上有寫到探視權,規定前妻就是不能帶回去過夜,但現在前妻要求每周要帶小孩回去過夜,我很擔心,因為從還沒離婚前,前妻常灌輸孩子不好的想法,讓我覺得孩子如果真的讓他帶回去過夜不會有好事,可能會被前妻的思維以及教育有所影響,我想跟律師諮詢:
- 前妻從來都沒有支付兩個小孩扶養費,我可以向他請求之前未支付的部分嗎?
- 離婚協議書中已經有明訂不能帶回去過夜,前妻現在這樣要求可以不理她嗎?
家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即便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還是得支付小孩扶養費,扶養費的追訴可以回溯至5年前,小華與前妻離婚1年半,即便不想付扶養費,依法規定可以向前妻請求支付離婚後孩子至今的扶養費。(2萬X18個月=36萬)
- 實務上,法官裁判探視權通常會讓沒有監護權之一方能隔周假日帶回過夜,但也會因個案狀況之不同而有異。即便離婚協議書中有明訂探視權之方式,倘若雙方事後對於探視時間無共識想改訂,還是可提起改定探視權的訴訟來重新訂定。
監護權法律諮詢後結果:
小華法律諮詢曾嘉雯律師後,決定委任曾嘉雯律師替他向前妻請求代墊扶養費訴訟及兩個孩子探視權問題。
監護權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