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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委託人:阿君
- 相對人:小眉丈夫
- 地點:台中
- 案件類型:侵害配偶權
- 本案結果:判賠降為7萬元
-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侵害配偶權事實經過:
阿君因為朋友輾轉認識了小眉,兩人相談甚歡,阿君知道小眉丈夫長年對他言語暴力並且分居多年,兩人因相知相惜在LINE的對談中,較逾越一般朋友的界線,雙方會以「老公」、「老婆」互稱,也會提到「愛你」、「想你」表達情感,但兩人並沒有發生任何肢體上的接觸,僅就對談上較曖昧。在一次小眉丈夫發現她與阿君的對話紀錄後,憤而聘請律師向兩人提告侵害配偶權,且求償100萬元,阿君知道自己不應該與小眉有這些逾越朋友的對話,但是又認為小梅丈夫提出的賠償金額實在是太高,於是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能否壓低賠償金額。
律師主張:
- 阿君與小眉互稱「老公」、「老婆」,屢以「愛你」、「想你」表達情感,依一般社會經驗法則,這樣的相處互動甚為親暱,確實有逾越一般朋友之交談內容。
- 實務上,侵害配偶權之賠償金額,應斟酌當事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實際加害情形及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等各種情形資以定之,依本案以line訊息侵害配偶權為證據,小眉丈夫所請求之賠償金額100萬元有過高之虞。
侵害配偶權法律諮詢結果:
阿君在趙若竹律師的專業協助下,成功在民事訴訟中,將原告請求的100萬元賠償金額,爭取壓低降為7萬元。
侵害配偶權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