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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欠債還錢,不是天經地義?
時常有當事人拿出陳年的欠條、本票來諮詢,經諮詢人員告知,才發現請求權已經超過時效,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錢可能拿不回來啦!怎麼會這樣?什麼是「時效抗辯」?
時效抗辯,就是因為一定時間的經過,使債務人有了可以對抗債權人的理由,而可以拒絕給付。為了確保交易的安全並維持社會秩序,如果讓一個長期不行使的權利永久存在,可能會因為法律關係過於複雜,提高交易成本而有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時效抗辯的目的就是要「消滅債權」。
消滅時效存在的理由,除了保護債務人,避免債務人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而遭受不利益,更是因為法律上認為「讓權利睡著的人,不值得保護」,因此當您有權利可請求時,應該積極主張,立即採取法律行動,否則一旦超過了法定時效,您只有眼睜睜地看對方理直氣壯欠債不還,對其無可奈何!
消滅時效法律知識:
Q:消滅時效,究竟有多長?
民法將時效期間大致分為一般期間與特別期間:
1. 一般時效期間: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也就是說,除非法律有另外規定,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原則上是十五年。
2. 特別時效期間:
指民法第125條的一般時效期間外,法律特別規定的時效期間,又通稱「短期時效」。
(1) 5年:(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2) 2年:(民法第127條)
-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3) 還有其他分散規定於各種法律的時效,常見的有:
知悉受損害起2年,或發生起10年: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繼承回復請求權。
- 3年:執票人對於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的權利。
- 1年:例如定作人與承攬人間的請求權、支票付款請求權
- 6個月:例如因借貸所生之賠償請求權、匯票/本票背書人的追索權。
欠錢不還追訴期的時效期間是可以因為請求、承認、起訴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如: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等)被中斷的,中斷之前經過的時間都歸於無效,時效應從中斷後再重新起算。 也就是說,假設債權人有一筆時效15年的債權,在借款契約成立5年後突然想起,去和債務人要錢,則要完錢後即使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人的請求權可以再延長15年。
考量到各種權利的特性,法律因而設計有不同的時效規定,一旦時效完成未被中斷,當債權人提出請求時,債務人就可以提出時效消滅作為抗辯,來拒絕給付。所以請留意時效期間,一定別讓自己的請求權睡著了,否則到時怨天尤人,也為時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