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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3
刑事案件上訴會被判得更重嗎?
很多刑事被告都會有這個疑問:「我應該上訴嗎?如果我上訴以後,重新審理卻又被判得更重怎麼辦?」
收到一審判決後,刑事案件需要在10天內趕緊決定要不要提起上訴,否則一旦超過,判決結果就會確定生效。許多人因為這個問題及刑事訴訟成本上的考量而猶豫,但其實,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設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若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第二審的法院都不可以判得比一審更重!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顧名思義,「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就是為了保障人民上訴權,維護其應有的訴訟權益,而禁止法院將判決結果變更得對被告更加不利,不過這個原則只有特定的情形可以適用:
1. 由被告提出的上訴,而且上訴並非無理由:
被告本身不服判決結果,一般都是請求法院再審查對自己有利的事證,以減輕刑罰或者爭取無罪,只要被告提出的上訴有理由,且同時,檢察官或自訴人也沒有因為被告的不利益上訴的情形,法院應該審酌其主張,不可以判得更重。
2.雖是檢察官上訴,但檢察官是為了被告的利益:
除了被告本身,檢察官或自訴人也有上訴權。通常,他們是因為覺得被告所受到的處罰不夠重才提出上訴,此時法官當然可以做出比原本更重的量刑,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限制。但為了維護司法的公平公正,檢察官依職權也可以為被告的利益上訴,此時法官也應該審查對被告有利的部分,不可以為更重的判決。
只要上訴的理由是「為了讓被告獲得更有利的判決結果」,除非一審時判決是因為適用法條不當而被撤銷(例如:明明應該是重傷罪,一審時卻誤用為普通傷害罪),法官都應該受到「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拘束,不可以在二審作出更重的處罰!並且,這個原則在再審程序和非常上訴時,也有其適用。所以不要猶豫了,趁著上訴期間還未經過,勇敢爭取自己的權益吧!
刑事上訴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1項規定: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 439 條規定: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刑事訴訟法第 447 條規定: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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