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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委託人:黃婆婆
- 相對人:女兒
- 地點:台中
- 案件類型:改定監護權
- 本案結果:成功爭取監護權
-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改定監護權經過:
黃婆婆女兒今年22歲,已經離婚還有一個出生不到2個月的孩子,女兒整天都在吸毒還拿政府補助的育兒津貼去買毒品,放任孩子不照顧還說要送養,女兒前夫也因為吸毒跟殺人未遂目前在監獄服刑中,前夫認為黃婆婆女兒吸毒不配擁有孩子的監護權所以想要爭取,黃婆婆很氣憤怎麼可能把孫子交到一個殺人未遂還吸毒的人手上,於是來電法律諮詢,決定委請專業家事律師爭取孫子監護權。
律師主張:
- 原則上孩子監護權會交由父母來負擔,倘若父母不能勝任監護職務或孩子沒受到最佳利益時,可以藉由法院訴訟方式,改選一位適當的人來擔任監護人,本案中孩子父母都因觸犯法律甚至目前有施用毒品的問題,在照顧及教育孩子上顯然有很大的問題。
- 依法規定,若父母不能行使或負擔照顧子女的義務,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得依順位定為監護人,黃婆婆女兒長期將孩子放任不管甚至用育兒津貼買毒品,對孩子來說根本沒有得到應有得母愛及照顧,孩子目前主要都是由黃婆婆照料,法院也會考量主要照顧者為誰,這部分黃婆婆在爭取監護權變更上是很有利的。
改定監護權法律諮詢結果:
在趙若竹律師的專業協助下,成功讓法官將監護權判給黃婆婆,讓黃婆婆不用再擔心孩子由犯下吸毒及殺人未遂不知悔改的雙親管教下會有什麼問題,襁褓中的孩子在奶奶照顧下也有個安穩的依歸。
改定監護權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1055 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依民法第 1094條規定: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