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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3收到傳票要當證人,好煩可以不去嗎?去了有錢領嗎?
2019-11-29- 委託人:老吳
- 相對人:王先生
- 地點:高雄
- 案件類型:車禍、民事賠償
- 本案結果:勝訴,對方上訴遭駁回
- 承辦律師:陳韋誠律師
車禍賠償經過:
老吳一年前開車在等紅綠燈時發生車禍,對方王先生騎乘機車從老吳汽車的左後方撞上,因為車禍關係,王先生腰椎爆裂性骨折且左側脛骨骨折,需要手術開刀,影響到工作需要在家休養,王先生認為車禍老吳需要負擔部分賠償責任,逕而向他請求10萬元的醫療費、16萬元的看護費、工作損失27萬元、車禍理賠精神賠償47萬元,加起來總共100萬元。
因為賠償金額一直無法調解成功,王先生還向老吳提告過失傷害,經檢察官調查依不起訴作為處分,然現在王先生向老吳車禍求償金額100萬元賠償,老吳認為非常不合理,尋求免費法律諮詢,找專業律師協助處理該民事訴訟。
律師主張:
- 該事故之肇事原因主要為王先生為了閃避其他車輛,因而撞上老吳且未與停等紅燈之老吳所駕駛車輛保持適當安全間隔,以致追撞老吳所駕車輛左後方所造成。老吳已盡其相當之注意,無法防範事故之發生。
- 老吳在無肇事責任情狀下,王先生所要求之100萬車禍民事賠償金額實屬無理由,民事訴訟中應主張不賠償且訴訟費用由原告王先生負擔。
車禍賠償諮詢結果:
老吳從一審開始委任陳韋誠律師陪同處理,一審成功爭取到勝訴,法院判決無須賠償對方,王先生不服結果再提上訴,在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讓無辜的老吳不必賠償這天外飛來的百萬車禍賠償。
車禍賠償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民法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