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保全自己的債權!代位權要件是什麼?債權人應如何主張?
2019-12-28訴訟中標的移轉 怎麼辦?我要不要換人告?
2020-01-03- 委託人:阿洪
- 相對人:房屋仲介
- 地點:台中
- 案件類型:給付居間報酬
- 本案結果:對方撤回告訴
- 承辦律師:林俊賢律師
仲介費糾紛事實經過:
阿洪幾個月前看到一間新蓋好的大樓廣告,所以自己先跟屋主約到場看房,剛好因為朋友約仲介看同一建案的房子,可是臨時有事,所以請阿洪代替他去,當天房仲帶看房屋時,並沒有簽訂任何契約,也沒有說到帶看房要斡旋金、仲介費、服務費等,看完房後阿洪認為價錢太高,已經超出預期所以也告知房仲不打算購買,一周後屋主主動與阿洪聯絡表示願意用較低的金額賣給阿洪,因為價格合理也在預算內,所以就跟屋主見面簽訂房屋買賣契約。
之後仲介公司知道這件事,時常到阿洪工作地方,要脅必須給付他們5%大約35萬元的仲介費用,找各種法律條文跟阿洪理論,但重點和仲介公司之間並沒有簽訂任何契約,一開始也是阿洪自己先跟屋主連絡看房的,阿洪不懂他們到底哪來的權利跟他要這筆錢,現在對方提告也已經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阿洪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出庭處理…
民事律師主張:
- 本案阿洪先與屋主聯繫,後仲介才介入帶看房,依最高法院判例,若一開始是居間人媒介就緒,但委託人為了避免報酬之支付,故意拒絕訂立該契約,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
- 本案法院先安排調解庭,看是否能以協調方式處理,法院調解雙方不必對簿公堂,不必提出證據及攻擊,一旦成立調解,當事人必須按照調解條件來履行。若調解不成,案件會進入到訴訟,雙方答辯最終由法官來審判。
仲介費糾紛諮詢結果:
阿洪委任林俊賢律師陪同處理此次土地糾紛-仲介費糾紛案件,律師替阿洪擬定完善的民事訴訟策略、撰寫書狀,開庭時主張我方不給付居間報酬,在律師專業的協助下,最終成功讓對方知難而退、撤回告訴!
仲介費糾紛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565條規定: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依民法第567條規定: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