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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委託人:被告江先生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代表王先生
- 所在地:台北
- 案件類型:車禍、過失傷害罪
- 判決結果:無罪
-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過失傷害罪經過:
公訴檢察官意旨略以:江先生於某日夜晚,違規將小客車停放於「設有禁止臨時停放車標線處」,而江先生客觀上應可預見可能有駕駛人因夜晚視線不良而發生交通事故,為避免危險發生,應不得在該地點違規停車。
後王先生經過此路段時,因為江先生違停於該處,致王先生視線不良與他人發生碰撞,車倒地造成頭部損傷合併腦挫傷及廣泛性軸突損傷、右股骨骨折、右手腕骨折之傷害,認為江先生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江先生找到陳軾霖律師,將全案委託陳軾霖律師辯護。
過失傷害罪辯護重點:
一、 查找案發當時警詢筆錄,發現王先生於警詢筆錄時稱:「當時天氣、視線均正常、路上無障礙物」。
二、江先生所停放車之處,旁邊緊鄰鐵皮圍籬,縱使江先生未將該車停放於該處,王先生視線亦有可能遭鐵皮圍籬遮蔽,也因此該路段已經設置反視鏡兩支,供經過車輛增加視野,既然有反視鏡兩支,視野應該更寬廣,怎麼能說江先生之車輛擋到視線?
過失傷害罪結果:
本次車禍過失傷害判例是在陳軾霖律師抽絲剝解本案細節後,主張難認江先生停車之處和王先生與他人發生交通碰撞有任何因果關係,終於讓法院還給被告龍先生清白,車禍過失傷害判刑時給予無罪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