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遂,也會被當作性侵犯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是什麼?
2020-03-10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聘律師撰 戒癮治療聲請狀,獲判緩起訴處分!
2020-03-14- 委託人:先生小皓
- 相對人:太太小美
- 地點:高雄
- 案件類型:妨害秘密、強制罪
-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
- 承辦律師:陳韋誠律師
遭告妨害秘密事實經過:
幾個月前,某次太太小美在洗澡時,先生小皓趁機偷拍她,小皓認為兩人已經是夫妻了,這是生活情趣況且太太也不會計較,但事後太太小美在小皓手機裡發現自己洗澡被偷拍照片,一氣之下直接到警局報案向先生小皓提告妨害秘密與強制罪,小皓沒想到自己都拍太太洗澡的動作會引發這些問題,收到地檢署傳票擔心自己會有刑事上責任甚至被關,於是來電尋求專業刑事律師諮詢,看是否能將本案傷害降到最低…
刑事律師主張:
- 小皓在太太小美洗澡時無故拍攝其身體私部位照片,確實會涉及妨害秘密罪問題,依法規定,妨害秘密罪屬於刑事告訴乃論,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將妨害秘密罪撤回。建議小皓與太太小美調解請求原諒並撤回告訴。
- 強制罪構成要件必須為以強暴、脅迫手段為之,但太太小美於洗澡時被偷拍並不知情,與構成強制罪要件不符,應爭取妨害秘密不起訴之處分。
妨害秘密罪與強制罪訴訟結果:
小皓與陳韋誠律師諮詢後,委請陳韋誠律師陪同處理本案。最終成功與太太達成和解,並撤回妨害秘密罪、強制罪告訴,檢察官也依職權給予不起訴之處分!
妨害秘密罪與強制罪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