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銷經費,竟遭檢舉偽造文書,法律諮詢刑事律師辯護爭取緩起訴
2019-11-08假單身真已婚,斷袖情遭對方妻子提告通姦求償50萬,委請律師發函回應不實指控
2019-11-14- 委託人:阿木
- 地點:嘉義
- 案件類型:房屋糾紛、交付買賣標的物
- 本案結果:原告勝訴,被告須限期遷讓房屋
- 承辦律師:林俊賢律師
房屋糾紛經過:
原告請求依買賣契約交付房屋:
阿木和女友交往多年,雖未登記結婚卻共同育有一個兒子,近幾年感情淡了,雙方決定分手,經法院調解後,由阿木取得兒子的 監護權,前女友必須每個月負擔兒子的撫養費用8000元,直到兒子20歲成年,以及另外給阿木30萬元的精神賠償。後來,因為前女友沒有如期付款,阿木便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雙方協商後,為了償還這筆債務,前女友決定以200萬元的金額將名下的房子便宜賣給阿木。但阿木交付200萬元後,前女友卻繼續占用該房屋,遲遲拒不搬離交屋,阿木只好來電法律諮詢。
民事訴訟律師主張:
- 阿木雖然已經登記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實務上普遍認為房屋的賣家因為在交付前仍是出於所有權人地位佔有房屋,並非是無權占有的情況,所以不建議使用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房屋。
- 阿木和前女友的買賣契約有效成立,阿木既已經將200萬元價金交付給對方,且也已經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前女友即應該依民法第348 條之規定及兩人簽訂的房地買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交付買賣標的土地和建物之占有。
房屋糾紛結果:
阿木聽聞林俊賢律師對不動產糾紛訴訟經驗豐富,諮詢後決定相信林律師的專業分析,委請林律師以民法第348條請求前女友交付房屋。林律師的觀點切合法官所思所想,因而於民事訴訟中順利勝訴,考量對方近期因工作受傷不便,法院判決前女友需在兩個月內遷出房屋,並將買賣的土地及建物交付給阿木。
房屋糾紛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348 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