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盜用臉書帳號發文遭羞辱,委任律師求償20萬並公開道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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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委託人:王先生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 地點:台北
-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
- 本案結果:緩刑兩年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妨害性自主經過:
王先生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年僅13歲的小琪,當時小琪謊稱自己14歲,兩人達成約定由王先生支付7000元為性行為,兩人相約到旅館後,王先生正以手撫摸小琪之胸部以及生殖器時遭警方臨檢查獲。
案件遭檢察官起訴,王先生了解事態嚴重也知道自己做錯,擔心留下前科紀錄,於是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處理本案,希望將傷害降到最低。
台北律師主張:
- 王先生已經著手實刑性交之行為,因員警臨檢查獲而屬於兒少性剝削條例「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爭取減輕其刑。
- 王先生沒有任何前科紀錄,因一時失慮而犯下本案,犯後也坦承自己犯刑,表示後悔,希望得到原諒。
妨害性自主訴訟結果:
王先生法律諮詢謝憲愷律師後,決定委任謝律師陪同處理後續妨害性自主訴訟案件,最終法官判決有期徒刑五個月,成功爭取緩刑兩年!讓王先生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妨害性自主相關法條:
依刑法25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