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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委託人:張先生
- 地點:高雄
- 案件類型:妨害秘密罪、強制罪
- 本案結果:妨害秘密及強制罪皆獲不起訴處分
- 承辦律師:陳韋誠律師
妨害秘密及強制罪經過:
張先生和老婆結婚多年,共同育有一個3歲的小兒子。平常就會拍攝一些親密照片增進情趣,有一次張先生網購了一個迷你攝影機,可以用藍芽連接手機APP操作,張先生將它裝置在浴室中試用,偷拍到老婆一些隱私部位的照片和洗澡影片。後來因為生活瑣事和老婆吵架,又被老婆在手機中發現了這些偷拍到的照片,更是火上澆油,老婆氣炸了,憑著一股衝動向警局報案提告妨害秘密及強制罪。
張先生承諾刪除照片並誠懇的向老婆道歉,希望求得原諒……但仍害怕會扯上法律問題,所以來電免費法律諮詢,想了解更多強制罪案例。
律師主張:
- 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罪,若張先生的老婆願意和解撤告,偵查階段即可以不起訴處分作結。
- 強制罪部分,即使張先生不否認有拍攝隱私部位等行為,張先生也並未使用任何強暴、脅迫手段,與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可做無罪答辯。
妨害秘密及強制罪訴訟結果:
張先生委任陳韋誠律師和老婆溝通,面對律師,對方能夠撇除情緒好好思考,念在張先生畢竟是自己的另一半,也願意再給他一次機會,經調解後同意撤告妨害秘密罪。強制罪部分,經過陳律師撰狀主張,檢察官也認同張先生的行為沒有其他事證顯示有強暴、脅迫之手段,因而給予強制罪不起訴處分。
妨害秘密及強制罪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15-1 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依刑法第 304 條第1項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