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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性侵未遂,也會被當作性侵犯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是什麼?
2020-03-10- 委託人:阿明
- 地點:高雄
- 案件類型:車禍、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傷害
- 本案結果:被告上訴二審,改判緩刑,可不必入監服刑
- 承辦律師:陳韋誠律師
無照駕駛車禍經過:
被告遭刑法第185-4條起訴並判刑:
阿明只有普通小客車駕照,沒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有一天無照騎乘機車上路,在和對向來車會車時車速過快,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發生擦撞,雙方都人車倒地,所幸兩人都僅有擦傷。然而阿明第一次發生車禍,又想到自己沒有機車駕照,一時心慌就逃離了現場,變成無照駕駛肇事逃逸。
後來收到警方通知到案配合調查,被以肇事逃逸起訴,並且對方亦提告過失傷害罪,一審判決下來後得知無照駕駛車禍罰款與刑責,肇事逃逸過失傷害部分因為對方傷勢輕微,阿明僅獲判拘役並得易科罰金,但肇事逃逸非告訴乃論部分卻被處有期徒刑6個月。
無照車禍怎麼辦?肇事逃逸律師主張:
- 阿明造成的損害很輕微,受害者沒有遭車禍碰撞致成無自救力人之情事,並無違背肇事逃逸(肇事遺棄罪)的立法意旨,再者阿明沒有犯罪前科,犯後也坦承犯行,認罪後態度良好,且在釋出誠意下,有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 因阿明僅有高中學歷,思慮淺薄,這次無照駕駛車禍實屬因為事發突然,且對法律認識不周,一時失察才出此下策,且不了解肇事逃逸告訴乃論是錯誤觀念,與被害人和解後向法院陳情,阿明所犯又非惡性重大,應暫緩執行為當。
無照駕駛肇事逃逸 訴訟結果:
阿明擔心自己毫無訴訟經驗,肇事逃逸不知道怎麼辦才好,希望自己能不要被關,也不想留下前科,免費法律諮詢過後決定委任陳韋誠律師上訴,經過陳韋誠律師撰狀陳情後,法院最終採納律師觀點,於二審改為判處,阿明只要配合參加法治教育活動,即可不必入監執行,期滿後本案更視同無罪。
無照駕駛肇事逃逸 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185 條之4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依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