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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委託人:小馬
- 相對人:阿芬
- 地點:高雄
- 案件類型: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
- 本案結果:調解成功
- 承辦律師:曾嘉雯律師
探視權糾紛經過:
小馬與阿芬前年協議離婚,當時兩人為了省事到書局買簡易的協議書,雙方說好兩個孩子歸小馬後,名字簽一簽就到戶政辦理離婚手續,並沒有清楚規範兩個孩子扶養費用及探視權等相關權益規範,只有阿芬提到不得帶回過夜。
過沒多久兩人又開始爭吵,阿芬動不動就想來看孩子,小馬認為會影響到孩子生活,況且阿芬這兩年來也沒有負擔扶養費用,也因此兩人鬧上法院,小馬擔心訴訟若沒有好好爭取,會影響到孩子的權益,於是來電免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家事律師主張:
- 孩子是父母雙方須共同負擔扶養義務的,即使沒有監護權之一方,還是需支付孩子扶養費用直至成年為止,亦可回朔至多五年前之代墊扶養費用。
- 實務上,法官裁判探視權通常會讓沒有監護權之一方能隔周假日帶回過夜,但也會因個案狀況之不同而有異。即使當時離婚協議書中有約定,事後雙方有爭執還是得以協調或是訴訟重新訂定。
探視權糾紛結果:
小馬在曾嘉雯律師的協助下,成功調解爭取到兩個孩子的扶養費用,以及明確規範前妻與孩子們的會面交往時間,使小馬及孩子回復到平靜的生活,也有著良好的會面習慣。
探視權及扶養費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