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警違法誘導自白,律師偵破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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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委託人:呂先生
- 相對人:王小姐
- 所在地:台中
- 案件類型:子女探視權(子女會面交往)
- 判決結果:取得子女探視權
-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請求子女探視權事實經過:
當事人呂先生和妻子王小姐之間因為彼此之間價值觀和金錢壓力等等,種種的問題導致兩人無法繼續維繫婚姻,決定離婚,還給彼此自由。
兩人由法院調解離婚,當時孩子麟兒還不到一歲,而呂先生因為太久沒看到小孩,生怕錯過麟兒長牙、爬行、走路、說話、第一次叫爸爸媽媽…等等的成長過程,這些經歷和回憶是錯過就沒有辦法再回頭重來過的階段,不但對親子之間往後的相處非常不利,也會讓呂先生和孩子之間造成不可挽回的遺憾。
而當時院方有一個潛規則,不論是法官或書記官,都不願意給調解中的家事庭暫時處分。於是當事人呂先生懇切的來電法律諮詢,請趙若竹律師幫忙,請求法院給予呂先生在調解中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家事律師主張:
一、會面子女是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其不僅係為人父母者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享受親情照拂之基本權利。
二、依民法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三、且對本件當事人而言,錯過孩子麟兒這個階段的成長過程,將無法從頭來過,造成無法回復之情狀,請求法院給予當事人呂先生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利之暫時處分。
請求子女探視權結果:
透過趙若竹律師從法律與現實層面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受理本案的男法官深深受到受趙若竹律師的感動,也當庭對趙若竹律師直白地說,自己也剛當爸爸,趙律師你的書狀確實打動了我。
法官願意打破院內調解中不給予暫時處分的慣例,特別給了當事人呂先生調解中就給予未成年子女探視權(會面交往)之權利,讓呂先生於漫長的訴訟中,得固定與愛子麟兒交往會面。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