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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認識應繼分、特留分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已經屏除傳統農業社會傳男不傳女的舊習,不論男女皆有法定遺產繼承權,而民法有關繼承人可分得的財產比例,有應繼分和特留分的規定:
- 應繼分: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時,各繼承人依法應得的比例。
- 特留分:特留分為被繼承人有遺贈或遺囑時,法律保障的繼承人可取得遺產的最低比例。
被繼承人的遺囑不可以侵害各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無效。如果被繼承人所為的遺贈,使繼承人無法取得特留分的財產,繼承人還可請求從遺贈財產扣減其不足之數回來。因此,想將遺產分配給其中一個自己最疼愛的孩子、或者將自己的遺產全數捐出給慈善機構,但只要其他繼承人並沒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喔!
Q:特留分計算方式?
繼承順位 | 應繼分 | 特留分 | ||
配偶 | 繼承人 | 配偶 | 繼承人 | |
1、直系血親卑親屬 | 依人數平均分配 | 應繼分1/2 | 應繼分1/2 | |
2、父母 | 1/2 | 共1/2 | 應繼分1/2 | |
3、兄弟姊妹 | 1/2 | 共1/2 | 應繼分1/3 | |
4、祖父母 | 2/3 | 共1/3 | 應繼分1/3 |
更多遺產計算方式,請參考這篇:
遺產分配參考法條:
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民法第 1144 條規定:(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依民法第 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依民法第 1225 條規定: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