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遭性侵害怎麼辦?家內性侵該向誰通報?
2020-02-11車禍賠償不合理,遭求償50萬,委律師答辯成功,最終僅須賠償3萬元!
2020-02-15- 委託人:小俊
- 地點:台南
-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趁機性交、強制性交
-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無罪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趁機性交罪經過:
小俊及嘉嘉兩人曾經交往過,但幾個月前兩人分手發生爭吵,甚至在網路上互罵,於是互告妨害名譽,鬧上法庭。鬧到最後,嘉嘉甚至向小俊提告妨害性自主,說先前有次發生性行為是被迫的,是小俊趁著嘉嘉身體不適有頭暈、手腳無力情況下趁機妨礙性自主與發生她性行為。
幾天後,小俊真的收到警局的通知,要他去做筆錄,小俊知道妨害性自主是非告訴乃論罪,且 趁機性交罪刑不輕,小俊認為自己並沒有強迫嘉嘉,但擔心自己無法把事情處理完善,於是來電尋求專業台南律師協助,希望可以爭取到最好的結果…
律師主張:
- 依法規定,趁機性交罪 定義為利用對方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若小俊趁嘉嘉精神或身體狀況不好,無法抗拒發生時與她發生性行為,確實有可能會構成性交罪。
- 嘉嘉在訴訟中並沒有辦法提出相關證據作證時,發生性行為也是幾個月前的事情,當下沒有報警甚至是驗傷,僅憑口頭說詞確實會有疑義。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明文規定,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訴訟中須注意對方所提出的證據為何,例如何時去報案?是否有到醫院做驗傷動作?後續雙方是否還有聯絡?對話紀錄也都可以提出來做佐證,倘若報案離案發時間過久或是沒到醫院做驗傷,後續在法庭中擬定訴訟策略去提出做答辯爭執。
趁機性交罪 訴訟結果:
小俊諮詢林倩芸律師後,覺得林律師的分析十分專業,決定全權委任林律師為他答辯。在林倩芸律師的協助下,成功爭取 趁機性交罪 不起訴處分!還給了小俊一個清白,不用在往後生活背負妨害性自主的罪名。
趁機性交罪 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225條規定: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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