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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6- 委託人:林小姐
- 地點:新北
- 案件類型:改定監護權、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 本案結果:未成年子女由林小姐單獨監護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爭取單獨監護 事實經過:
聲請人欲主張改定監護權為【單獨監護】
林小姐的前夫脾氣暴躁,曾在孩子面前情緒失控,將自己的母親推下田埂,更時常情緒上來就對林小姐拳打腳踢。後來,林小姐還懷著第二胎時,前夫更是時常夜不歸宿,林小姐驚覺有異,幾經試探終於確定對方外遇,覺得雙方的感情已經一次次消磨殆盡,在娘家的支持下,決定與前夫攤牌離婚。
協議離婚後,大兒子約定由林小姐單獨監護,前夫可以有每周一次的探視權,然而他因為目睹過爸爸的暴行,一直對爸爸心存畏懼,對每次和爸爸的會面都十分抗拒,為了保護兒子,林小姐和前夫多次發生衝突。現在林小姐的第二胎又出生了,對方知道是個小男孩,又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想要小兒子認祖歸宗。林小姐身心俱疲,希望委請律師幫他爭取在監護權訴訟中保住兩個小寶貝,能夠在孩子的監護問題上一勞永逸。
爭取單獨監護 律師主張:
- 大兒子的部分,法院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判斷,若孩子對於父親有明顯的恐懼心理,應該不太可能依對方要求調高會面頻率,可能酌定調整採取循序、階段式的會面方式,並採取適當保護孩子的措施。
- 小兒子的部分,依據幼子從母原則和主要照顧者原則(不變動兒少原則),孩子從出生起就一直是林小姐帶在身邊照顧,事事無微不至,並無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情形,且前夫與小三再婚,已有自己的新家庭要照顧,小兒子由林小姐單獨監護才是對其最佳利益,若能配合律師民事訴訟策略,在社工訪視等環節盡量展現己身優勢,應有機會 改定單獨監護。
單獨監護諮詢結果:
林小姐在諮詢謝憲愷律師後,心情大定,覺得謝律師的分析分常專業,決定全權委任謝律師處理改定監護人後續事宜,在謝律師的協助下,法院參照各項資料及我方答辯後,最終將小兒子交由林小姐單獨監護,並重新漸進式的擬定了孩子們與父親的會面時間,並允許會面時林小姐及家人可陪同在側,希望能夠逐步建立孩子的信任感,林小姐也終於可以鬆一口氣。
單獨監護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1055 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