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遭妻帶離,夫委託律師訴請離婚,爭取到子女共同監護權
2018-07-19為妻遠赴香港,真心換絕情,回台訴請離婚成功
2018-07-19- 委託人:男方阿韓
- 相對人:女方大寶
- 所在地:新竹
- 案件類型:返還借款
- 判決結果:駁回上訴,仍應償還借款
- 承辦律師:陳宏毅律師
返還借款事實經過:
男方阿韓是韓國人,與女方大寶在韓國相識結婚,回台後兩人結婚登記,後因工作因素,阿韓調回韓國,兩人聚少離多,在103年間法院判決離婚。阿韓與大寶「婚前」同居於阿韓所租的房屋,而「婚後」兩人購屋自住,因阿韓是韓國人貸款不易,兩人約定由阿韓墊付頭期款116萬元,而大寶負擔剩餘貸款部分,房子登記在女方大寶名下。
離婚判決後,阿韓要求大寶償還所墊付之116萬元,大寶則表示該款項係阿韓所贈與而非基於借貸意思所收受,不還給阿韓,阿韓一人在台灣孤立無援,只好尋求律師協助訴訟。
律師主張:
一、阿韓於前案離婚事件提出之陳述及LINE對話內容,堪認大寶已承認阿韓確有墊付系爭房屋之頭期款,經兩人另以其他債權債務抵銷後,大寶尚應返還116萬元予阿韓。
二、大寶否認該筆款項係基於借貸意思所收受,但大寶亦無法證明阿韓給付系爭款項係基於贈與之意思,則阿韓與大寶就該筆款項之給付及收受欠缺法律上之原因,致阿韓受有損害,自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返還。
三、根據大寶在答辯狀中之陳述,承認房屋是由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之事實。
四、依消費借貸或共同投資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命大寶給付116萬元。
返還借款結果:
經過陳宏毅律師的努力,法院採信陳宏毅律師的主張,判決大寶應償還116萬房屋頭期款代墊額予阿韓:大寶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阿韓仍委託陳宏毅律師承辦,最後高等法院認為大寶上訴無理由,駁回大寶的上訴。此案女方大寶與男方阿韓離婚後,應返還116萬元。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