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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免費法律諮詢人:林先生
- 案件類型:侵入住居、加重竊盜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前妻侵入住居,法律諮詢刑事律師
因為前妻外遇,林先生和對方離婚時可以說是不歡而散,前妻也很快搬出去和小王同居。沒想到過了一陣子,林先生前妻私底下竟未經林先生同意,趁林先生不在家時呼朋引伴,結夥闖進林先生屋子裏搬東西。林先生深感困擾,覺得隱私受到侵犯,更擔心外人進到屋裡會有其他財物損失。林先生向電話諮詢人員說明情況後,到所諮詢林倩芸律師侵入住居罪相關的問題,並請問:
- 女方在未經屋主許可下結夥前往男方家搬東西,請問是否構成竊盜?
- 針對女方帶人闖進我家裡的情形,我有什麼其他的方式可以提起侵入住居罪告訴處理嗎?一想到有人在我不知道的時候可能會進到家裡,這件事讓我覺得非常不安。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建議提告侵入住居罪
- 如果林先生的前妻僅是搬走自己原本放置於林先生家裡的東西,並不會構成竊盜,因為竊盜罪的客體必須是取走「他人之物」。但若是取走林先生的財物,則因為結夥、侵入住宅等情而有加重竊盜罪的成立。
- 本件林先生的前妻帶別人闖入林先生的家,卻沒有經過林先生同意,有構成刑法上侵入住居罪之虞,建議林先生可以據此提告。
諮詢結果:委律師提起侵入住居罪告訴
林先生在和林倩芸律師法律諮詢後,覺得林律師的刑事訴訟分析非常有條理,決定相信林律師的專業,委託林律師對前妻提告侵入住居,以解後顧之憂。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20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 321 條規定: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 306 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