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初犯後悔,刑事律師爭取緩刑3年成功
2018-07-19無端遭起訴塗銷地役權,律師妙語保全利益
2018-07-19- 委託人:鳳小姐一家
- 相對人:小義、阿龍(即阿龍罐頭行)
- 所在地:高雄
- 案件類型:業務過失致死
- 判決結果:勝訴獲賠償金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車禍賠償事實經過:
被告小義受雇於阿龍起重行,負責駕駛大貨車和搬運罐頭,某日小義駕駛阿龍罐頭行的自用大貨車工作,想臨停路邊設定導航,未注意車況直接將大貨車外切靠邊,在倒車調整停車位置時,原告鳳小姐的丈夫黃弟正好騎機車在阿義駕駛的貨車後方,因為反應不及而撞上大貨車的車尾。車禍造成黃弟嚴重受傷,送醫之後仍然因為創傷性休克,不治身亡。
原告鳳小姐一家人委託律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向小義及阿龍求償黃弟的醫藥費、殯葬費、精神慰撫金等等車禍賠償。
律師主張:
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阿義駕駛大貨車應注意而未注意,且當時在日間有自然光線,且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請求被告應對被害家屬負責。
二、原告鳳小姐一家系黃弟的妻子兒女,與黃弟關係密切,因小義上開停車疏失致黃弟死亡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應各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三、依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阿龍即阿龍罐頭行,為小義之僱用人,自應與小義連帶賠償原告上開損失。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是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可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其他依民事法規應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賠償,回復損害。
車禍賠償結果:
經過林倩芸律師層層逼緊,被告小義和阿龍不斷抗辯是黃弟年紀已大身體本來就不好等不願意負責任,但最後,法官認同林倩芸律師的主張,認為確實是小義的過失,判決被告小義和阿龍賠償鳳小姐一家近200萬元的車禍賠償金額。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