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長期家暴保護令一再申請,委任律師成功訴請離婚!
2020-08-22突收銀行來函主張亡母房屋借名登記,女委請律師回函以維權益!
2020-08-27
-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材
- 案件類型:解除婚約、損害賠償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林俊賢律師
法律諮詢問題:
我的女友她人氣很高、是學校校花、在網路上的追蹤數也破萬,追到她真是我上輩子修來的福份,現在我們交往2年多了,上週終於她答應我的求婚!凝視戴著我精挑細選戒圍正好的婚戒、哭倒在我懷裡的美麗的她,未來生活有她的陪伴我做牛做馬都甘之如飴!為了早點將她娶回,我火速在一週內找好婚設公司、喜餅禮盒並下訂,沒想到前天竟然跟我說她不想結婚了!因為還想再多玩幾年、享受被追求的感覺並對我坦承她其實在外面還有交往對象,我傻眼…這該如何跟父母說明啊!我想請問律師:
- 在雙方親友見證下她已經答應我的求婚,我們是未婚夫妻,說白一點只差去戶政登記,法律上不能保障我強制結婚嗎?
- 婚紗攝影、喜餅、訂婚戒指我都花錢購買下訂了,這些費用該怎麼辦?要解約還有違約金問題我負擔不起,可以請求對方幫忙付一點嗎?
- 說實話,我還是很愛她,但是她鐵了心不回頭,我的心好痛好痛,每天行屍走肉般睡不好吃不下,朋友們說我可以對她求償解除婚約損害賠償,真的嗎?
律師建議:請求解除婚約損害賠償
- 訂定婚約只是男女雙方預約未來將結婚,雙方並不會發生任何法律上的身分關係,有了婚約並不會使對方變成合法配偶,只是讓雙方負有結婚的義務而已,不得強迫履行。
- 依民法第979-1條之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但如果是交往時間送給對方的包包首飾名錶等等,屬於您自願贈與,就無法要回來喔!
- 依民法第977條,您屬於「無過失之一方」得向女方外遇行為「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訂婚所花的錢及精神慰撫金。
- 但需注意的是,請求返還贈與物及請求解除婚約損害賠償只有2年的時效,自婚約解除起算的2年內都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過了2年時效消滅就無法請求了,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先蒐集起來。
法律諮詢後結果:
阿材來電與林俊賢律師免費法律諮詢後,決定請專業律師幫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因訂婚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及精神賠償。
本案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975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依民法第977條規定: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依 民法第978條規定: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979條規定: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979-1條規定: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依民法第979-2條規定: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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