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半年了,可以訴請法院判決分居離婚嗎?
2018-07-28一吵架老婆就跑回娘家,未履行同居義務怎麼辦?
2018-07-28判決離婚起源:
小鳳與先生小龍婚後因小事爭執不休,小龍總是對小鳳愛理不理,雙方價值觀差異極大,家務也都丟給小鳳一個人做,小鳳終於受不了,想要跟小龍離婚,但是小龍不願意簽字,於是小鳳上網蒐集離婚相關資訊,希望可以藉由法律來幫助她成功離婚。
離婚法律知識:
Q:離婚怎麼辦理?
離婚有兩種,第一種:協議離婚。第二種:裁判離婚(訴訟離婚)。
判決離婚相對於協議離婚而言,是指夫妻之一方不願意與他方協議離婚,而有判決離婚之事由,則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名列10個具體離婚原因,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第1052條第2項屬於抽象離婚原因,是否符合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則由法官經案件狀況判斷。
➤民法第1052條:
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小鳳與小龍的狀況,因為小龍不願意簽字離婚,小鳳只能以裁判離婚(訴訟離婚)處理,但兩人狀況也沒有符合民法1052第1項規定,只好用第2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來向法院主張離婚,而是否可以離婚,就要看法院是否接受該婚姻是有破綻的,已無法圓滿幸福,自由心證裁判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