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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律師費用指南:如何計算律師價錢與支付請律師費用?律師出庭費、諮詢費多少?
2023-12-26我是某企業集團的負責人,與旗下子公司的創意總監艾蜜莉一見鍾情後結成夫婦,但因忙於工作、早出晚歸,讓艾蜜莉空虛寂寞,哪知道某年跨部門專案合作,她與小王擦槍走火、發展了一段不倫戀,我得知後當然非常火大,打算在民事追訴時效(民事追訴期)內提告侵害配偶權,但工作真的有夠忙,不知道民事追訴期限有哪些要注意的,也不清楚該追溯期怎麼算。
您會有的民事賠償追溯期、民事賠償時效、民事求償期限問題,就讓好律師在此一一解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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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追訴期多久?「民事追訴時效」是什麼?
民事權利的有效行使時間稱為「民事追訴時效」,大家通常稱民事追訴期,因為事件發生後,時間經過得越久,法院要審理訴訟相關證據,成本就會越高,所以「法律不保障權利睡著的人」,一旦太久不行使,權利就會罹於時效,對方可以抗辯時效消滅,法院會將訴訟駁回。
所以在民事事件,沒有辦法永久「保留」權利的行使期間,一定要注意權利的類型及民法所規定其相應的民事訴訟期限,以免錯失為自己爭取權益的機會。
追溯期怎麼算?一次看懂民事求償期限
一般追訴時效期間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也就是說,除非法律有另外規定,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原則上是15年。
特別追訴時效期間
指民法第125條的一般時效期間外,法律特別規定的時效期間,又通稱「短期時效」:
5年:(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2年:(民法第127條)
-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其他分散於各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法時效,例如: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繼承回復請求權,都是知悉受損害起2年,或發生起10年,此外相關的民事請求權時效還有:
- 3年:執票人對於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的權利。
- 1年:例如定作人與承攬人間的請求權、支票付款請求權
- 6個月:例如因借貸所生之賠償請求權、匯票/本票背書人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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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過民事賠償追溯期的時效能索賠嗎?用債權追訴期教你判斷
民事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有被「中斷」、可「重新起算」的可能喔!下面以債權追訴期為例:
一、民事追訴時效中斷
以借款債權15年的時效為例,如果在第14年起訴,民事追訴時效就不會繼續進行,就算官司打了兩三年,時效還是停在第14年,就是所謂「因提起訴訟而中斷」。其它中斷事由還有「請求、承認、聲請發支付命令……」等(參照民法第129條),每種情況都有其特別的要件,中斷的效力為:中斷之前所計算過的時間都會歸於零,時效會在中斷後重新起算。
二、重新起算民事追訴期
再以借款債權為例,勝訴判決確定時起,會再次重新計算15年(民法第137條第2項),後續就必須在重新起算的15年民事追訴期內,聲請強制執行。
三、在民事賠償追溯期內聲請強制執行
接續前面說明,在重新起算的時效內聲請強制執行,會再次中斷時效,如果沒能完全獲償,就會「取得債權憑證」,再重新起算。請注意,必須每5年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才能保持自己的債權有效喔!
四、時效抗辯
當原告超過法定民事追訴期限期間才提告時,被告可以在訴訟中主張時效抗辯,主張拒絕給付;而如果是超過民事提告期限還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也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阻止強制執行。
從案例來看:通姦、遺棄、消費糾紛、醫療糾紛追訴期
一、消費糾紛追訴期
案例:小明為早餐店老闆,遭客人吃霸王餐,若小明兩年內無追討、不行使請求權時,兩年後將時效消滅不得再請求小明支付。
依民法第127條第1款規定,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醫療糾紛追訴期/醫療疏失追訴期
案例:A女去醫美診所進行隆鼻整形手術,手術經過恢復期後發現除了鼻子歪一邊外,甚至假體穿出,因此A女認為醫師有醫療疏失,想請求民事賠償。
民事上,醫師和病患的醫療行為分為「契約關係」和「侵權行為」。若醫師的醫療行為有疏失或瑕疵,對病人的心理和身體造成損害,民眾可依民法向醫師或醫院請求民事賠償。民事追訴期時效,若依醫療契約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進行請求時效為15年;但若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向醫師進行求償的話,則適用民法第197條關於侵權行為的時效,也就是在醫療行為後的10年內,自發現有損害的2年內要提出。
三、通姦追訴期
案例:家家發現先生經常加班到很晚,甚至會夜不歸宿,察覺不對勁的家家趁先生洗澡時查看他的手機,發現原來先生與一位女性長時間有曖昧甚至到了交往關係,時間已長達2年之久,家家因此憤而向先生與小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賴賠償。
刑事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除罪化,若配偶有外遇行為時,元配可向配偶及外遇對象請求民事侵害配偶權之精神賠償。而民事損害賠償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案例中雖家家先生外遇時常已達2年,但家家僅要於知悉受有損害起2年內均可提起訴訟請求精神賠償。
四、遺棄罪民事追訴期
遺棄罪,係為保護被害人生命、身體法益所設之罪,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再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依刑法293及294條所述,如果有積極遺棄行為,拋下「無自救能力者」,使其生命有危機,或是有消極遺棄行為,如不理父母、丟小孩自己在家,即可能構成遺棄罪。
「被遺棄後是否能生存」是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最常見的是父母年老後控告子女不負扶養義務而提告刑事遺棄罪,但若父母經濟狀況可維持生活,並且生活沒困難,即使被遺棄,也依然可生存,那遺棄罪便不成立。
也就是說,若父母沒有生重病,仍有自理能力,而子女只是不給付扶養費,要構成遺棄罪並不容易,但可改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
五、土地糾紛追訴期
常見土地糾紛時效如下:
【土地買賣糾紛】
常見狀況為雙方簽訂買賣合約,而因買方資金不夠,雙方約定以分期方式給付,土地仍給予買方先行使用,但須等價金給付完成後,賣方才會辦理過戶,但買方將費用繳納完成後,卻遲遲沒有要求賣方履行過戶的行為。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若買方15年後才與賣方請求時,賣方得拒絕履行。
【土地瑕疵】
瑕疵擔保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
當購買之土地本身有面積短少的瑕疵,或是權利上有糾紛瑕疵,須於購買後5年內主張要行使瑕疵擔保的法律效果,但要注意的是,買受人通知出賣人後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否則民法「瑕疵擔保」的權利將會消滅。
六、支票求償期限
支票的權利時效,是指整個支票的權利效率而言。自發票日起算1年,未在1年內行使支票權利的話,支票的權利就會消滅,也就是支票失效的意思。但並非支票失效就無法請債務人還錢,若有其他相關證據(如:借據、對話紀錄等)可證實雙方具有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仍得於15年內以支票及其他相關證據提起民事訴訟向債務人請求反還借款。
民事追溯時效消滅(民事追訴期限)前,先找律師商討方針!
考量到各種法律上請求權利的特性迥異,法律設計基於立法意旨規定了不同的時效,如果時效完成前都沒有被中斷,那麼當債權人提出法律上請求時,債務人都可以依「時效消滅」作為拒絕給付的理由。
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當然也無法相約拋棄時效,所以請務必留意法律民事追訴期限、民事損害賠償時效,別讓自己的民事追訴權睡著,強烈建議在損害或約定發生後,優先備妥證物,並在相約調解卻不成立的時候,趕快找專業的民事訴訟律師協助研擬請求策略、檢討訴訟證物等,爭取自己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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