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是什麼?你情我願也會被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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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猥褻/性騷擾故事起源:
大學生小夫暑假無所事事,炎熱的夏天騎車在路上,看到都是穿著清涼的女孩,一時色慾薰心,遇到紅燈的時候,停在靠近穿著短褲騎車的小美旁邊,在紅燈倒數2秒的時後,小夫伸手摸了小美的大腿內側,趁著馬上綠燈趕快騎車加速逃走,小夫的行為會構成犯罪嗎?聽說這也是公訴罪種類之一,關於強制猥褻罪或性騷擾最是否有符合公訴罪定義,帶您一起了解。
猥褻/性騷擾法律知識:
Q:猥褻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怎樣是猥褻行為?
根據實務見解,刑法第224條規定的猥褻行為,性騷擾法規判斷標準為:
-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與「性」的意涵有關之行為(包括性器官、性行為、性文化)。
- 該行為必須是有侵害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者。
- 不以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在滿足個人的性欲為必要。
Q:怎樣算是性騷擾?猥褻和性騷擾又有什麼不一樣?
何謂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謂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符合性騷擾定義: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罪名 |
強制猥褻罪 |
性騷擾罪 |
目的 | 具強制猥褻故意 | 主觀上有性騷擾的意圖,但並非以性侵害為目的 |
方法 |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行為程度較強,方法未設限。 |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之。 行為程度較性侵罪輕微,手段有設限。 |
行為 | 非性交行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之行為。 | 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
規範法律 | 刑法 | 性騷擾防治法 |
刑罰的不同 | 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是否為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之罪 | 告訴乃論 |
結論:
性騷擾較偏向屬於摸一下、捏一下、抓一下;而猥褻較屬於以較強力量摸一陣子、捏一陣子、抓一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