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證據、要件有哪些?證後可以只告小三嗎?
2021-09-14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如何計算?有侵害配偶權免賠先例嗎?
2021-09-17- 委託人:小雅
- 地點:台北
- 案件類型:離婚協議、監護權、給付扶養費
- 本案結果:成功協議離婚且爭取孩子的主要照顧者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小雅於十年前與前夫小陳步入幸福的婚姻生活,在濃密愛意的滋養下兩人孕育了孩子一男一女,原以為在新成員的誕生後,家庭生活能夠更加緊密穩定,然而小雅與小陳卻不敵長期朝日相處下的意見衝突,最終雙方仍走向婚姻的盡頭……
在談論離婚議題時小陳總是出爾反爾,一下子想離婚一下子又堅決不離,讓小雅飽受煎熬,並且雙方在孩子的監護權及扶養費上,總是僵持不下無法達成共識,因而讓小雅擔心於離婚後,和她日夜同住的孩子會遭到前夫小陳帶離,而自己卻沒能力即時將孩子帶回身邊照顧,只能定期與孩子約定會面時間,便來電台北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
律師主張:
- 監護權的認定,實務上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及「減少變動」為原則,一般來說法院在裁判時會參酌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主要內容除經濟資力外,尚包含生活環境、親子關係、家人的支持系統等。本案中孩子與小雅同住其為主要照顧者,且家人可以協助照顧,有良好的親屬支援系統,再加上孩子意願上是選擇與母親同住的,故小雅應有極高的機會於共同監護權中爭取成為孩子的「主要照顧者」。
- 本案因孩子的戶籍地在新北,實務上會依新北每人每月最低消費金額為基準,由雙方平均負擔,其中參考108年新北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應是以25000為標準,因而小雅應有極高的機會能向前夫小陳爭取平均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並且按月給付兩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新台幣25000元。
本案結果:
在林倩芸律師專業的協調下,小雅順利地與前夫達成離婚協議,小雅也因此不需再為丈夫的出爾反爾飽受煎熬!同時在林律師於處理案件時精準的分析所擬定出的民事訴訟策略及專業的協助下,也讓小雅在雙方共同監護權中爭取到擔任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並且前夫小陳須按月支付兩個孩子的扶養費共新台幣25000元,讓孩子在單親家庭的環境中也能健康安全無虞的長大!
本案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