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需要哪些證據?律師解答侵害配偶權定義、要件
2021-09-21台中男找兼職,竟淪人頭帳戶遭簡易判決詐欺!委請律師提上訴
2021-09-29- 委託人:小林
- 地點:新北
- 案件類型:給付扶養費
- 本案結果:裁定相對人必須按月給付扶養費至子女成年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前妻從未負擔扶養費,事實經過:
小林跟前妻兩願離婚,約定由小林擔任未成年女兒之親權人。在兩人離婚後,前妻從未負擔過女兒的扶養費,小林獨自照顧女兒,但最近因公司營運狀況不佳被減薪,生活負擔加重,小林決定委請律師,向前妻爭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新北律師主張: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本就具有保護和教養的義務,不會因為兩人婚姻遭撤銷或者離婚而受影響。故小林有權利向前妻請求扶養費。
- 一般協議給付扶養費時,會約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額到主要照顧者的帳戶。若雙方無法協議,則由法院通常依照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人民基本消費,並輔以其生活水準來計算,再參酌父母各自的經濟能力及照顧狀況來做比例上的分配。
本案諮詢結果:
小林與謝憲愷律師討論過後,相信律師在民事案件上的專業,決定全權交給律師處理。爭取過後,法院裁定小林前妻必須每月支付10000元扶養費,直到子女成年。
本案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