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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芳
- 案件類型:妨害電腦使用罪、損害賠償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陳軾霖律師
法律諮詢問題:
我本身有領養一隻小狗,在牠剛出生的時候就開始飼養,我跟牠的感情是無比的深厚,牠就像我的家人一樣,因為我想跟大家分享我跟小狗的生活點滴,於是就創立了粉絲專頁,我也可以紀錄牠的成長過程。後來我交了一位男朋友,男友也很愛牠,那時候有把男友加進來管理員一起管理這個帳號,雖然我們因為一些事情而分手了,但是以和平的方式收場,沒有任何爭吵。前男友一直都知道這個專頁對我的重要性,也說過不會去動到這些東西,所以之後也沒將他移出管理員。幾個月後的某天我突然發現粉絲專頁全部的文章跟照片都不見了,一問之下才知道是他現任女友刪掉內容,我的小狗已經走了一段時間,那些東西我經營了好幾年了,對我來說極為重要,我很無助所以打電話來事務所尋求專業的台北法律諮詢:
- 他現任女友無故就從我男友的帳號登入,把內容全刪掉,法律上有責任問題嗎?
- 我可以向他請求賠償嗎?
律師建議處理方針:
- 本來這個粉絲專頁的帳號就是屬於小芳的,對方沒有經過小芳的同意,就登入粉絲專頁帳號,還刪掉了小芳經營多年的文章及照片,已違反刑法第359條的妨害電腦使用罪,建議小芳可以把對方承認是她刪除的對話紀錄截圖下來,向法院提起告訴。
- 這個粉絲專業小芳已經營多年,粉絲人數也累積了不少人氣,且小狗也走了一段時間,這個帳號對於小芳來說,格外的具有紀念價值意義非凡,對方卻故意刪掉所有內容,讓小芳的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諮詢後結果:
經過與陳律師法律諮詢後,小芳覺得律師很有耐心,是一位有問必答的律師,相談後知道陳律師有相關的訴訟經驗,也讓小芳安心許多,因此決定委任陳律師向對方提起刑事訴訟告訴,並請求損害賠償。
妨害電腦使用罪 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359條規定: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