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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何謂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定義與解釋
2021-12-24-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馬
-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
- 所在地:台南
- 諮詢律師:黃冠霖律師
妨害性自主故事起源…
我去年在交友軟體認識一位女生,對方14歲,因為有共同的話題,我們聊得很融洽,就在我16歲生日的這一天,我們相約出來見面,並到旅館唱歌慶生。喝了點啤酒以後,當下氣氛很好,我們順其自然發生了性關係,事後我們有拍照留下來當作紀念,在那次之後我們偶爾會約時間出來見面,這幾次也都有發生性關係。
我覺得我們的關係就好像男女朋友,但對於她而言我好像什麼都不是,後來才知道原來她有男朋友了,為此我們大吵了一架,過沒多久我竟收到被告妨害性自主的傳票,明明我們之前都是兩情相願,第一次遇到這種事不知道該怎麼辦,因此打電話來尋求專業的律師……
- 律師我根本都沒有強迫她,她自己也願意跟我發生關係,還不只一次,這樣我會有罪嗎?
- 明明是兩情相願下發生性關係,我有需要跟她和解嗎?
妨害性自主案件,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提出相關證據
- 這種案件其實很常發生,網友發生關係後反目成仇,女方就告男方妨害性自主,但性行為因其隱密的特質,舉證上非常困難,建議先將雙方的對話紀錄,以及合照都保存好,以進一步擬定訴訟策略。然而,未滿16歲的青少年因身心尚未成熟,刑法有特別規定,無論是否違反其意願,只要和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都會觸法喔!
- 如果能找出雙方是兩情相願下所發生性關係的證據,雙方都是未成年而偷嚐禁果,則有俗稱「兩小無猜條款」的適用。18歲以下之人依刑法227條之1條規定,有機會減輕或免除刑罰執行,且對於小馬來說本罪為告訴乃論,藉由和解可能請對方撤告,建議委任台南律師協助針對實際開庭狀況做評估是否進行,以免處理不慎使和解內容反成為認罪證據。
妨害性自主案件,法律諮詢後結果:
經過與黃冠霖律師法律諮詢後,小馬覺得黃律師很親切,也會站在小馬的角度,幫當事人找出最有利的證據,對於小馬所提出的問題,都是有問必答,小馬與家人討論後,決定委任黃律師在偵查階段為他爭取不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227-1條規定:
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刑法第229-1條規定:
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