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方不肯和解怎麼辦?車禍不和解提告後訴訟流程怎麼走
2022-01-15大學生涉洗錢防制法誤入歧途淪車手,被逮後坦白罪行,委專業刑事律師成功爭取緩刑
2022-01-26- 委託人:阿浩
- 所在地:台北
-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趁機性交、竊盜罪
- 本案結果:獲不起訴處分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事實經過:
半年前,阿浩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小美,兩人一拍即合便相約至餐廳飲酒用餐,用餐結束後,醉意微醺的阿美便主動邀約阿浩至溫泉會館休息片刻,孤男寡女共處一室的情況下,雙方便欲罷不能發生了三次的性行為,過程中因小美對無套性交有疑慮,阿浩便火速至附近超商購買。
兩人度過了激情四射的夜晚後,阿浩發現自己攜帶的錢不夠支付小美事先墊付的房費,便在小美去泡溫泉時趁機離開。事後小美聯繫阿浩討錢不成,又懷疑自己皮夾裡缺少的三千元,是阿浩在她洗澡時趁機拿走的,便憤而向阿浩提告趁機性交及竊盜等罪。
阿浩收到警方通知非常錯愕也不知道該如何應對,於是來電台北法律諮詢尋求刑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律師主張:
- 乘機性交罪的構成要件為「不能或不知抗拒」,除完全喪失意志之外,也含括意識辨別能力顯著降低,而無法自由決定其行為意思的效果,倘若小美主動邀約,且在於事發前與當下都呈現出清醒的狀態要構成趁機性交確實會有疑慮。
- 強制性交應是在違反當事人的意願下強行的性行為,然阿浩與小美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透過訊息相互邀約,在事發當下女方還願意在房間等待男方購回保險套,且性行為過程中並未有明顯積極的推拒,實難認定為強制性交。
- 阿浩否認翻找阿美的錢包,也沒有偷竊的行為以及持有的意圖,且考量會館實景圖中,在浴室的小美仍能透過玻璃窗即時發現阿浩的意圖,若有任何動機阿浩的行徑隨時都可能被阻斷,再加上阿美若以指訴為唯一證據,在事實認定上實難構成竊盜罪。
本案諮詢結果: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阿浩在接收到阿美提告緊張徬徨之下,尋求謝憲愷律師的法律諮詢協助,在謝律師專業的諮詢下,阿浩決定委任謝憲愷律師協助處理案件,並且成功在偵查階段辯護獲不起訴的處分,還給阿浩清白!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