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網友家中約會卻遭告強制性交罪,委專業刑事律師成功獲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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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陳
- 案件類型:離婚、家事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趙若竹律師
法律諮詢問題:
我與先生結婚多年,小孩也都已經長大成年,結婚前期我們是街訪鄰居人人稱羨的模範夫妻,誰料後期對方突然性情大變,多年來一直飽受對方言語暴力威脅,雙方已經分居長達7年,我欲請求離婚,也曾委任其他律師撰寫簡易離婚協議書,但對方不願意出面談根本協議不成,想請律師出面跟對方協議離婚,我想請問:
- 律師可以協助代為協議嗎?
- 若對方還是不願意我該怎麼辦?
家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律師得協助發函請對方出面處理,並協助雙方進行調解,協議內容應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清楚載明,以何方式分配,雙方進行分配後須給付之義務及給付方法,建議委任律師重新訂定完整離婚協議書。
- 若雙方協議不成,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且分居7年已可說服法官雙方已難以維持婚姻關係,故若對方不願意出面處理或無法協議,可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
- 本案建議先向法院聲請調解,因對方已多次拒絕出面協議,且態度強硬,律師協助發函成效有限,直接聲請調解為最有利於當事人之程序。
協議離婚及聲請調解之差異在於,協議離婚後須雙方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對方不願意辦理先前所簽之協議也等同無效,然若是聲請調解,在調解庭所作之調解成立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調解成立當下離婚即生效,不須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日後若對方不願依調解書履行義務,則可直接拿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本案法律諮詢後結果:
小陳在與趙若竹律師法律諮詢後,認為趙律師將複雜的家事案件分析的非常透徹,且會依當事人的最佳利益進行程序考量,決定委任趙若竹律師協助其離婚,但因小陳認為夫妻一場,還是希望再給對方一次出面協議的機會,故先委任離婚訴訟律師發出律師函,請對方出面協議,若對方仍不願意處理,再委任律師聲請法院調解程序。
改定監護權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1052 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