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後又提告?專業律師教你和解/調解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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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4聲請強制執行故事起源:
經過纏纏綿綿的訴訟後,古先生終於打贏了官司,古先生因為用了林先生公司的頭皮保養護理產品,造成頭皮被化學藥劑嚴重灼傷,法院判決林先生應該給付賠償金100萬元,但林先生遲遲不願意把錢拿出來,古先生於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強制執行法律知識:
Q:強制執行是什麼?古先生真的可以拿的到錢嗎?
可以!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機關依據執行名義,使用強制力,使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已經確定的債權人債權的程序。 民主法治國家不鼓勵個人私權受到侵害時,採用自力救濟的方法,所以對人民的私權保障必須有一套制度。
官司雖然打贏,但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權利的侵害狀態仍然存在,必須藉由強制執行程序去強制義務人履行,打贏官司才有意義。 現行社會仍有人於私法上權利受到侵害時,採自力救濟的方式,甚至有所謂「討債公司」,專門幫人催討債權。但很多時候可能觸犯刑法,得不償失,也意味似乎又回到蠻荒時代,弱肉強食的社會,在民主法治社會是不被允許的。
Q:古先生應該怎麼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流程是什麼呢?
強制執行程序:撰寫聲請狀→法院遞交聲請狀→法院受理→查封→換價→達成
(一)提出聲請狀: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的規定,聲請狀內容應記載: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執行名義的名稱。
- 執行的標的物。
- 聲請執行的理由。
(二)附具證明文件: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公證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
(三)繳納執行費:執行標的物之拍賣金額,未滿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5000元以上者,則以千分之八計算。
(四)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向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為地之法院為之;其不再同一法院者,得向其中一法院為之。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其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其他法院為之。
Q:古先生想聲請強制執行,但林先生公司營運不佳倒閉破產,名下沒有財產應該怎麼辦?
依民事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小夫(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林先生(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只得發給債權憑證,交債權人收執,等林先生(債務人)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最大之挑戰在於如何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因為若無法查知債務人之財產,或債務人並無財產,則費盡心血取得之執行名義都沒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