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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委託人:小薰
- 案件類型:給付扶養費
- 所在地:台中
- 判決結果:成功爭取每月扶養費用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小薰於去年底與前夫阿禾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針對小孩的扶養費用沒有多做討論。然而,婚後獨自扶養兩歲幼子的小薰,不但要負擔房租、孩子的生活開銷、幼兒園的龐大學費等,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的衝擊下,小薰受到工作減班影響,面臨著入不敷出的經濟窘況,在退無可退之際多次尋求阿禾的協助,請求給付孩子的扶養費用,阿禾卻避而不談還向小薰叫囂若是提告請求扶養費就要跟她爭取小孩監護權。
對於法律不熟悉的小薰,擔心自己不但爭取不了扶養費還會失去孩子的監護權,便趕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來電法律諮詢。
律師主張:
-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也不會因為未獲孩子的監護權,而沒有義務支付孩子的扶養費用。倘若男方堅持不給付孩子的扶養費,小薰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為子女的利益為扶養費請求。
- 本案因孩子的戶籍地在台中,實務上會依台中每人每月最低消費金額為基準,由雙方平均負擔,再者,扶養費用的分擔比例應會考量個案因素而有所不同。
- 改定監護權原則上是當主照顧方有不適任情事發生時,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等,要求改訂成立空間才會比較大且監護權是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並以減少變動為原則,而離婚期間孩子的照顧都是由小薰負責打理,若阿禾沒有具體的證據主張小薰在照顧孩子上有不適任事由,實難成功改定監護權。
本案結果:
在林倩芸律師協助積極替小薰爭取扶養費用訴訟,成功獲法院裁定阿禾應每月五日前支付孩子扶養費用新台幣18000元,直至孩子20歲成年為止,讓小薰不需再為經濟窘迫的狀況擔憂扶養孩子經費不足的問題!
本案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1116-2 條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依民法第 1119 條規定: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依民法第 1115 條規定: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