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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委託人:阿龐、阿德
- 所在地:台中
-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趁機性交、性侵害
- 本案結果:不起訴、無罪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阿龐跟阿德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網友琳琳,三人相約至琳琳的租屋處飲酒、玩遊戲。事後琳琳表示阿龐跟阿德在她無法抗拒的情況下,不顧她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於是她拿著美工刀叫阿龐及阿德離開,並向他們提出妨害性自主的告訴。
阿德及阿龐隨即尋求本所律師幫助,阿德說,當天他僅以手指伸進琳琳的陰道,和打手槍,與琳琳所說有性行為的事實並不相符。阿龐則說兩人有性行為,但是是琳琳主動跨坐在自己身上,當天的所有行為都是你情我願,並沒有強迫的問題。
律師主張:
- 琳琳雖有主張,他們三人有過約定,僅能口交及互相觸碰生殖器不能發生性行為,但阿龐與阿德二人皆表示不清楚有這個約定。另持刀趕人的部分,完全只有琳林的一面之詞,依法不能以告訴人的自白做為有罪的唯一證據,若無其他證據可以補強,不能認為阿龐等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
- 在現場取證僅發現一瓶由阿龐自便利商店買回來且開過的啤酒,琳琳也沒有檢驗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是否過高,無法認定琳琳當下是不能或者難以抗拒之狀態,是亦難認阿龐與阿德為乘機性交。
- 依據上述情況,阿龐和阿德的犯罪證據明顯不足,而告訴人的指控不得作為認定有罪的唯一證據,檢察官應予不起訴處分。
本案諮詢結果: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阿龐和阿德法律諮詢過後,因林倩芸律師的分析而心下大定,為求慎重決定在偵查階段全權委由律師協助答辯,而在林律師專業的幫助下,也順利讓檢察官認為兩人犯罪嫌疑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225條規定: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