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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網路求職淪為詐騙集團車手,委任高雄律師爭取緩刑判決!
2022-07-26- 委託人:阿昱
- 案件類型:詐欺罪、洗錢罪
- 所在地:台北
- 本案結果:成功獲不起訴處分,無罪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委託人被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
阿昱的朋友在網上刊登廣告,從事代儲遊戲點數,並向他借用帳戶來供營業使用。阿昱定期會將收益領出,扣掉朋友答應給予的分成後將錢交給對方。沒想到朋友有一次和客戶發生糾紛,客戶竟尋匯款帳戶資訊告阿昱詐欺,阿昱才知道原來朋友的代儲方式,是利用遊戲的bug漏洞,可以用市價約6成的金額,獲得比正常管道儲值更多的遊戲點數!但朋友已經藉由阿昱的帳戶完成多筆交易,阿昱驚覺事態嚴重,趕緊求助律師,希望能請律師協助答辯處理後續訴訟。
刑事律師主張:
- 從本件告訴人的陳述中得知,告訴人本身對遊戲點數的代儲市場及機制就有了解,還曾問過朋友是用何種方式進行代儲,朋友也據實以告,兩人還曾經做過測試,顯見告訴人是了解此種代儲方式的風險,卻仍然自主決定要進行,並沒有受到詐術手段欺騙才投入資金,與詐欺罪要件不符。
- 代儲操作都由朋友一手進行,阿昱對遊戲產業並不了解,只是因朋友說他經營事業為了想辨識款項來源而跟他借個帳戶,且跟他保證是正當事業,他念在多年交情不疑有他而出借一個未使用的帳戶,阿昱並無詐欺他人獲進行洗錢的故意,不應成立犯罪。
本案結果:
阿昱在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覺得林律師的分析非常專業且切中要點,決定全權委任林律師處理本案,為自己積極主張辯護,林律師所提出的論點最後成功也說服檢察官,順利獲得不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洗錢防制法第 2 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依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