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誤攜舊東家物品遭告竊盜,男委任律師成功獲法院判決無罪
2022-08-14買春還想要求巨額婚後財產,數次調解離婚終獲成功!
2022-08-18- 委託人:王奶奶
- 案件類型:車禍、民事賠償、過失傷害
- 本案結果:成功求償60萬
- 所在地: 基隆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爭取車禍賠償經過:
一早,開車趕著上班的黃小姐在轉彎時沒有留意減速,直接撞前往超市購物的王奶奶,突如其來的撞擊導致王奶奶的左側脛骨腓骨粉碎性骨折還有多處擦傷,經鑑定後發現黃小姐應負全部肇事責任,且醫生診斷註明需在家休養且專人照顧2個月。
歷經漫長的修復時間,王奶奶的傷勢逐漸復原,希望對方能夠賠償車禍損害共50萬元,但黃小姐卻雙手一攤表示,王奶奶是由女兒照顧所以不用給付看護費用,且認為王奶奶可以選擇請子女開車到醫院看病,交通費用是不必要的支出,最後表明僅願賠償30萬。
王奶奶認為對方推託責任,因為不懂法律所以當時也不知道刑事過失傷害需要在6個月內提起,目前僅得透過民事訴訟向對方求償,王奶奶在法律諮詢時面露焦急,表示自己已屆齡80歲因左腳受傷生活造成困難,希望能尋求專業車禍律師來法律諮詢協助後續求償問題。
車禍專業律師主張:
- 車禍事故可請求之賠償,主要可分為支出費用損害賠償、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財產損失賠償及精神慰撫金等。
- 本案王奶奶除了可請求黃小姐給付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外,雙方爭執的重點在於看護費用及交通費用。關於看護費用是否能向黃小姐請求,首先因本案有醫師診斷有看護需要的書面證明,因此法院認原告在術後2個月確有專人全日看護需要。其次雙方爭執的親屬照護,實務見解表示不能因為親人間的行為,而去抵充加害人應負起的責任,所以親人看護時雖未產生實際花費,但仍應該比照職業護士看護向加害人求償,這樣才不會有失公允。至於交通費用的部分,因為王奶奶左腿受傷行動不便,僅能依賴計程車往返回診,黃小姐當然需要賠償這筆費用。
- 關於車禍事故中刑事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為6個月;至於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法律規定係為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2年內。本案王奶奶因為忽略上述規定導致無法提起刑事告訴,但在律師的提醒下,奶奶才發現原來民事求償尚未罹於時效,因此律師便盡速幫助王奶奶提起民事請求。
爭取車禍賠償結果:
本案件在謝憲愷律師的協助下,重新協助檢視王奶奶因這場車禍所導致的損失,最終法院判決黃小姐必須賠償王奶奶60萬元,比原先預期的50萬還多出10萬的賠償!
車禍賠償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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