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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1- 委託人:白小姐
- 地點:台北
- 案件類型:離婚協議
- 本案結果:成功協議離婚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白小姐與藍先生從高中時起便是人人稱羨的情侶,好景不常在兩人決定結婚前夕,藍先生無預警的腦中風,導致無法再重回職場,即便如此兩人決定步入禮堂。然而白小姐的職業經常需外派至各國,因此使兩人無法同居。有天白小姐自越南歸國後打算和丈夫共進晚餐,赫然發現丈夫接起電話時遮遮掩掩,令人相當懷疑,憑藉敏銳的第六感,白小姐決定在丈夫接起電話時躲在牆角聆聽。電話那頭是個陌生的女人,原來因為白小姐長期不再家,導致丈夫按耐不住寂寞,從幾年前開始買春。在這之後白小姐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之訴,氣急敗壞的藍先生竟聲請法院裁定命白小姐履行同居義務。在這之後白小姐來電法律諮詢,欲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
律師主張: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名列10個具體離婚原因,若符合其中一項,即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本件藍先生買春的行為可能構成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白小姐得請求離婚;至於夫妻同居義務,基於人性尊嚴的考量,該義務不得強制執行。若白小姐不履行,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得訴請離婚。雖然上述兩種結果看似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但其實兩者的差別將直接影響離因損害賠償的請求。
- 倘若要藉由訴訟離婚,就要證明對方的問題與責任,尤其如果符合強制離婚條件,就更需要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論點。若要以藍先生與配偶以外之人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離婚且獲判勝訴,須掌握丈夫買春的具體事證,或是重要證人的相關證詞,方較有勝算。而白小姐僅係用餐途中聽聞丈夫與其他人曖昧的言談,因此建議以調解的方式不僅減少當事人奔波法院時的勞心費力,對於無確切證據的白小姐也較為有利。
本案諮詢結果:
在林倩芸律師專業的協助下,本件在強制調解程序即順利達成離婚協議,並未進入法院實體判決。至於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在林倩芸律師的協調下也因此大為降低白小姐應給付的金額!
本案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3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規定: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依民法第1058條規定: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