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詐騙!交付金融帳號涉犯幫助詐欺,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2022-08-21欲幫夫分擔家計而上網找代工,被以詐欺罪起訴!律師成功爭取緩刑
2022-08-25- 委託人:賴先生
- 所在地:台中
- 案件類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無罪
- 承辦律師:林俊賢律師
事實經過:
30歲的賴先生熱衷交友軟體,最近在網上認識一位自稱19歲的大學生小美,聊天中小美提議以60分鐘1萬元的對價與之性交,賴先生答應了。當天,兩人相約到飯店翻雲覆轍後,貼心的賴先生再親自開車將小美送回家,幾天後,賴先生接到警局的來電,經由警察的告知才知道原來小美的年齡僅有15歲,涉及與未成年性交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賴先生回想見面當天,小美化著大濃妝、穿著性感的高跟鞋前來赴約,賴先生觀察小美的外貌打扮及落落大方的談吐,完全無法辨識其年齡才15歲,且當時賴先生還有口頭詢問,小美本人亦不斷強調自己已成年。得知事情嚴重性的賴先生便趕緊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刑事律師的協助。
律師主張:
- 本件賴先生與小美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所稱的性剝削,依據該條例規定,倘若性交易的對象未滿16歲,將涉及刑法第227條的與少年少女性交罪,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的制定係為保護幼童身心發展健全,因未滿16歲之人還處於身心發展不成熟階段,因此對於與未成年性交訂定了較重的刑度。
- 與未成年性交罪的案件經常遇到對方謊報年齡,此時當事人是否可得知悉少女之年齡變為案件重要爭點。從賴先生的對話紀錄可證明小美謊報年齡之事實,其次觀察小美之穿著及談吐,皆可能使客觀第三人誤認小美之年齡,因此針對這個部分可主張賴先生並無主觀犯意,在偵查階段得爭取不起訴處分。
本案諮詢結果:
賴先生法律諮詢林俊賢律師後,委由林俊賢律師協助處理案件,透過分析案件狀況及事證向檢察官答辯,最終檢察官採取林俊賢律師的主張,成功為賴先生爭取不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規定: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