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謊報年齡未成年性交易遭告兒少性剝削,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2022-08-23上網找兼職工作,卻淪為人頭帳戶!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2022-08-28- 委託人:黃小姐
- 案件類型:洗錢罪、詐欺罪
- 所在地:桃園
- 本案結果:成功緩刑,不須入獄
- 承辦律師:蔡承學律師
事實經過:
黃小姐與先生結婚多年,育有兩子,原本過著幸福且無慮的生活,但就在去年,疫情的關係導致先生為了家計都要加班,長期下來,先生時常因勞累而生病,黃小姐不忍老公因為負擔家計而選擇加班,也想再盡一份心力,就上臉書求職社團應徵工作,在社團中看到了家庭代工的資訊,心想如此一來自己下班後既能回家陪孩子又能工作賺點零用錢,因此加了對方的Line了解工作內容,對方在過程中便提到自己在某證券公司上班,有在做租借銀行帳戶這一類業務,表示僅需提供銀行提款及存摺即可,於每個月10日金融帳戶的租借費用會匯到她的帳戶。黃小姐聽完便想,對方是證券公司且又是租借給銀行,應該很可靠,是個不錯的被動收入,便不疑有他的將提款卡及存摺寄給對方。可在沒多久之後,黃小姐竟然收到警方的通知,內容是被提告詐欺的幫助犯,才知道自己被詐騙集團利用,以帳戶遭設定為高級會員需要到ATM解除為由,要受害者轉帳到黃小姐的帳戶,以此方式陸續詐騙3位受害者,詐騙總金額共20萬。
黃小姐沒想到在常在新聞上看到的事情竟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知道詐欺罪並不輕,懷著焦急的心情馬上尋找法律諮詢。
刑事律師主張:
1.檢察官通常會認定租借帳戶給別人,還是存在犯罪的故意,即使黃小姐將自己的提款卡及存摺寄給對方時並不知道是對方是詐騙集團,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租借」帳戶給對方時受有報酬。因一般實務上還是會認為,把帳戶、金融卡、密碼等這一類物品借給他人,應可預見有高機率會被作為非法用途,因此仍是有犯罪的未必故意存在。
2.被告為單純人頭帳戶,並無提領紀錄,且在一審階段經律師協助與被害人成功和解。希望法院念在被告坦承自己的疏失及犯後態度良好、又是初犯,且也是身為兩孩子的母親以及為了幫先生負擔家計才一時不察,盼能夠給予緩刑。
本案結果:
黃小姐知道詐欺罪並不輕,焦急且壓力的心情之下,馬上去尋找法律諮詢,在得知蔡承學律師專精詐欺案件,與律師討論後並表示自己很願意賠償給受害者,律師也成功為黃小姐爭取到與當事人以較低於原本需要賠償金額的條件達成和解,並說服法官給予緩刑,讓黃小姐終於能安心經營家庭、不需入獄。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